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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花蓮港務局辦理進用約聘僱人員公開甄選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7月22日 修正

一、依各單位業務需要,進用約聘僱人員,為使作業程序有所依循,特訂
    定本作業要點,以作為需新進用約聘僱人員作業之依據。
二、甄選應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除學、經歷基本資格條件外
    ,如因業務專長需要其他資格條件者,於甄選時視業務需要訂定。
三、辦理約聘、僱人員甄選作業,由人事室就甄選方式、評分比例二項,
    徵詢用人單位意見後,併同徵才公告簽請局長核定。試務工作由用人
    單位及人事室派員辦理。
四、為使甄試作業順利進行,於甄試日前 5天內,由人事室簽請局長就各
    類組相關單位之二級主管以上人員或具專業素養之同仁中指派 3-6人
    共同組成甄試小組,並指定由其中 1人為召集人;擔任筆試命題、閱
    卷、口試或實地操作評審。
五、進用約聘、僱人員,其甄選方式採筆試、口試、實地操作,得依實際
    需要調整。
六、辦理甄選得錄用備取人員,其名額不逾職缺數,備取期限為 3個月,
    遇正取人員在規定報到期限內未報到時或有職務列等相同、性質相近
    之職務出缺時,依成績先後次序遞補。
七、甄選程序:
  (一)依奉核定之徵才公告,以公開方式由人事室張貼本局網站及行政
        院人事行政局「事求人」網站7日。
  (二)報名表由人事室及用人單位共同審核,通過者由人事室行文通知
        參加甄試,未符合報名資格者亦一併函知。
  (三)人事室於甄試完成後,將考試分數填列於成績表(另訂定),依
        訂定之評分比例計算總成績(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 2位數,第
        3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2位數),並按成績高低依序排列,簽
        陳局長擇優圈選正、備取人員,並辦理人事查核。
  (四)辦理人事查核後由人事室通知錄取人員報到,同時將正取、備取
        人員名單張貼於本局網站5日。
八、為符合及落實「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視進用當年原住民人
    數是否符合進用比例,若不足額,將徵才公告於公告日期前函送「原
    住民族委員會」知照。
九、甄試小組人員,於其本人、配偶之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應試時,應
    行迴避。
十、本要點經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