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 (一)商港法第18條第 1項第 4款。 (二)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24條。 (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29-2條 二、目的:防止進、出本港載貨卡車超載肇事,落實源頭管制精神以維 港區作業人車安全。 三、本港進口貨物部分:載運進口貨物之出港區貨車通過本港各管制門 之檢查崗哨時,值勤員警可先以目視方式判斷貨車是否超載,如疑 有超載情形者可要求該卡車司機出示磅單查驗,如該卡車司機無法 出示磅單時,可押至本局港內地磅過磅,如確有超載情形者,應依 法舉發並責令該卡車司機將貨物超載部分予以卸載,以符規定。 四、載運原石出港區貨車依本局規定應全部出示磅單,無法出示磅單之 貨車應責令重回港內過磅取得磅單後始得出港。 五、出口貨物部分:貨車載運出口貨物進港通過本局各檢查崗哨時,值 勤員警可要求卡車司機出示磅單查驗,如該卡車司機無法出示磅單 且疑有超載時,可押至港內合格地磅過磅,如確有超載等違規情形 者,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規定當場舉發。 六、本要點自96年 1月 1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