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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花蓮港務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 修正

一、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
  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有關本局政府
  資訊或卷宗之相關事項,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程序:
  (一)申請人資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局申請閱覽、抄寫、複印
        、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
        為限。
  (二)申請限制:本局對前款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
        絕: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
          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
          常進行之虞者。
  (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四)申請方式:
        1.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並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
          任書(格式如附件二)。
        2.本局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15日內為准駁,並依下
          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式如
          附件三):
         (1)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
         (2)經同意付予資料應附收費標準及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或卷宗之
            影本。
         (3)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3.前項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逾15日,
          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告知。
  (五)收費標準及方式:
        1.本局已印製完成之政策宣導品(含文書、錄影帶、光碟)、允
          許下載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費。除前述資料外,得予收費,
          其收費標準如下:
         (1)已定售價者:依所定之售價收費。
         (2)未定售價者:依檔案管理局93年 6月16日所發布「檔案閱覽
            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收費標準如附件四、附件四之一
            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2.收費方式:申請人以現金至本局出納科繳費。
三、
  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核驗身分
  證明文件及本局通知書,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登記簿(格式如附
  件五)上簽名或蓋章,於繳納費用,並簽署同意書(格式如附件六),
  保證遵守規定後,向本局承辦單位人員洽閱政府資訊或卷宗。申請人未
  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局得拒絕提供閱覽。
四、
  申請人閱畢後應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清單上簽名或蓋章(格式如
  附件七),並將原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交還本局承辦人員點收。
五、
  申請人欲撤回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應於屆期前一
  日通知本局,但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其他特殊原因者,不在此限。
六、
  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每次時間以 2小時為原則,有正當理
  由者,得延長半小時。
七、
  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 1次為限,但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
  續閱。
八、
  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下
  列事項:
  (一)不得將政府資訊或卷宗攜出閱卷處所。
  (二)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竊取或作其他記號。
  (三)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四)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私自拷貝、抄錄。
  (五)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政府資訊、
        卷宗之物品。
  (七)不得進入本局檔案作業處所。
        本局人員如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立即制止,並終止其
        閱覽行為,並紀錄之;如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
        關偵辦。
九、
  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