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自102年1月1日施行 修正

第一條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
  細則。
第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
第三條
  (刪除)
第四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中心:
  一、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航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船舶組,分三科辦事。
  四、港務組,分四科辦事。
  五、船員組,分三科辦事。
  六、航安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四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分二科辦事。
  十一、資訊室。
  十二、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三、中部航務中心,分四科辦事。
  十四、南部航務中心,分六科辦事。
  十五、東部航務中心,分三科辦事。
第六條
  企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組織事務之參與及研析。
  二、海運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三、海運、港口、物流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發展策略之規劃及研析。
  四、國際公約之蒐集、研析、編冊、管理及國內法制化作業。
  五、海運國際合作事務之研析及我國海運業者參與國際合作事務之輔導
      。
  六、航港政策之研析及擬議。
  七、海運貿易協議及談判之研析擬議。
  八、派員駐境外辦事之作業及管理。
  九、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十、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七條
  航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海商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二、水運航線之規劃、船舶之調配及航線證書之核發。
  三、航業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費率之備查。
  四、船舶運送業聯營組織及業務之監理督導。
  五、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航運業務之處理。
  六、違反航業法規規定及消費者保護案件之處理。
  七、外國船舶運送業在臺分支機構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及
      監督管理。
  八、績優航商表揚之審核。
  九、航運條約或協定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航務事務之處理。
第八條
  船舶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船舶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船舶國際公
      約之認可及施行之擬議審核。
  二、船舶之建(購)造、改造、修理、抵押、出售及拆解等事項之核議
      。
  三、船舶(含小船)檢查、丈量、載重線或吃水尺度勘劃事項之業務督
      導。
  四、船舶登記及小船註冊業務之督導。
  五、船舶安全管理與查核、保全事項及保全等級之發布。
  六、驗船機構之監督與管理及驗船師執業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
  七、船舶技術人員訓練、船舶技術規範、檢查技術標準之研訂及核議。
  八、非中華民國國籍船舶申請進入非國際港灣口岸之特許。
  九、水運動員準備相關事項之擬訂及執行。
  十、其他有關船舶事務之處理。
第九條
  港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督導。
  二、國內商港(不包括金門縣及連江縣國內商港)之經營及管理。
  三、商港服務費之收取。
  四、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之執行及督導。
  五、港口設施保全之督導。
  六、港區污染防治之督導。
  七、商港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港務管理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九、各港災害防救業務之督導。
  十、其他有關港務事務之處理。
第十條
  船員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船員發展、培訓計畫之研議與相關國際公約認可之研擬及資料蒐集
      。
  二、船員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三、船員規劃及研考業務之處理。
  四、船員訓練設備購置補充之審議。
  五、船員訓練機構、動力小船駕駛、遊艇駕駛及其訓練機構之管理。
  六、船員各項訓練、適任性評估與航海人員測驗及發證之管理。
  七、船員訓練計畫書核可之研擬。
  八、水運動員之船員管理。
  九、船員證件、最低安全配額、船員勞動條件及檢查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船員、動力小船與遊艇駕駛等事務之處理及督導。
第十條之一
  航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燈塔與助航設施之設置、維護及管理。
  二、航行安全相關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研議及擬訂。
  三、航行安全策略之規劃及研擬。
  四、航船布告。
  五、引水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六、海難救護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七、打撈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八、海事案件之處理及統計分析。
  九、海事評議事項之處理及評議會議召開。
  十、其他有關航安等事務之處理及督導。
第十一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物、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
  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
      導。
  五、本局辦公廳、宿舍、檔案、財產、車輛管理之督導考核及工程施工
      查核。
  六、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之政策規劃、研擬、執行及管考。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八、本局災害防救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組、室、中心事項。
第十二條
  人事室掌理本局人事事項。
第十三條
  政風室掌理本局政風事項。
第十四條
  主計室掌理本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十五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局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協調推動。
  二、本局資訊應用環境規劃及管理。
  三、本局機關資通安全規劃及推動。
第十六條
  各航務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業監理業務之執行。
  二、船員服務手冊、適任證書之核發、換發、補發作業及船員監理業務
      之執行。
  三、船舶檢查、丈量、註冊、登記、載重線勘劃業務之執行。
  四、海事案件之調查處理、打撈業務及海難救護業務之管理。
  五、引水業務及引水人管理。
  六、航路標誌管理及維護之執行。
  七、商港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維護及管理。
  八、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之執行。
  九、港區污染防治之管理。
  十、其他有關航政及港政事務之執行。
第十七條
  本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