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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辦理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二等遊艇駕駛與動力小船駕駛
    執照測驗(以下簡稱本測驗),依船員法第七十五之六條及遊艇與動
    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為辦理本測驗,本局成立試務工作小組,並於測驗全程辦理完畢後裁
    撤。試務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試務,必要時得置副召集人若
    干人,襄理試務。
三、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以下簡稱訓練機構)申請本局辦理本
    測驗,應擬具測驗計晝書,於測驗前六十日向本局當地航務中心(以
    下簡稱航務中心)提出申請,審查核定後辦理測驗。前項計晝書應載
    明下列事項:
  (一)擬測驗種類(二等遊艇、自用或營業)。
  (二)擬舉行測驗日期。
  (三)筆試測驗教室(含適量桌椅)預定測驗用水域(含碼頭設施)及
        其管理機關同意使用文件。
  (四)測驗地點位置圖及交通資訊。
  (五)測驗用船:自用級其全長達五公尺以上,營業級與二等遊艇駕駛
        其全長達十公尺以上,且具適航性。
  (六)預估參加測驗學員人數及估算試務經費(含應考人保險費)。
    第二項第三款所載之筆試測驗教室及測驗用水域為首次申請者,應經
    航務中心會勘合格,並作成紀錄備查。
四、航務中心受理測驗申請後,應即檢送下列文件報局核備:
  (一)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申請函影本。
  (二)試務計晝。
  (三)試務進度管制表。
  (四)試務工作小組編組表。
  (五)試務費用預估明細表。
五、測驗案核備後,試務工作小組應將測驗訊息及報名須知(含實技測驗
    評分標準)公告於本局全球資訊網,並函復訓練機構於測驗前二十日
    繳交應考人報名表及其附件並繳納報名費(以載明受款人「交通部航
    港局」之支票或匯票繳納,或匯入本局指定金融機構帳戶)、準備測
    驗場地、合格船隻、救生衣等。
六、試務工作小組應於測驗前二日通知訓練機構檢送筆試測驗教室座位表
    及實技測驗考生編排順序表。
七、參與試務工作小組成員應簽署保密作業管制表。
    參與監考工作人員應填報監考紀錄表。
八、試務工作小組應於測驗結束後十五日內於本局全球資訊網榜示及格名
    單,通知訓練機構繳交測驗及格者之證照費領取證照,並寄發不及格
    者之成績單。
    榜單公告後十五日內受理測驗成績複查申請。
九、試務作業完成後,參測人員報名書表、筆試測驗試卷及實技測驗評分
    表等相關測驗試務資料正本,應保存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