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為有效處理商港區域油污染事件,依據行政院九十年四月十日台九十 環字第二二三二九一號函核定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規 定擬訂本計畫。
貳、目標 針對花蓮港務局港域及周邊海域特性,對不確定油污染事件預先提出 應變計劃,以防止或減輕油污染對港區所造成的傷害與衝擊,同時在 當有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得依計畫之通報、應變 等系統,即時有效整合政府、產業團體及社會團體之各項資源,取得 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 之應變作業,以降低油污染事件所造成之損害。 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措施 。
參、通報系統 聯絡中心接獲通報應先行確認訊息正確性,並迅速辦理通報。 一、權責區域範圍 (一)港區權責範圍: ┌───────┬────┬────┬────┬────┐ │以下列ABCD│A 點│B 點│C 點│D 點│ │點連線及由A點├────┼────┼────┼────┤ │沿海岸高潮線至│北緯二三│自A點真│由B點以│北緯二四│ │美崙溪口北岸連│度五六分│方位0九│真方位0│度00分│ │接西防波堤以東│二八秒 │0度引一│二五度引│四七秒 │ │所涵水面範圍 ├────┤直線延伸│一直線延├────┤ │ │東經一二│至海面一│伸至四浬│東經一二│ │ │一度三六│千公尺之│之點。 │一度三八│ │ │分一三秒│點 │ │分一八.│ │ │ │ │ │一秒 │ └───────┴────┴────┴────┴────┘ (二)航政轄區範圍: ┌─────┬────────┬────────────┐ │航政管轄區│北緯二四度一八分│東經一二0度五三分三0秒│ │ │四四秒,東經一二│,北緯二二度一四分0秒(│ │ │一度四五分四五秒│觀音鼻)T135°與高雄港管 │ │ │(和平溪口)TO90│轄區為限 │ │ │°與基隆港管轄區 │ │ │ │為界 │ │ └─────┴────────┴────────────┘ 二、前期通報: 屬本局航政轄區,應立即陳報: (一)本局長官 (二)交通部航政司及相關人員 (三)行政院環保署 (四)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 (五)污染地點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農委會(漁港區域)、經濟部(工業港區域 )、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地方政府(其他海岸區域)、海 巡署(海上)】 污染地點如屬本局管理之商港區域,同時應另行立即通報: (一)花蓮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六(花蓮)海巡隊 (三)海巡署海岸巡防總局第八三大隊 (四)花蓮港務警察局 (五)花蓮港務消防隊 (六)花蓮縣消防局 (七)本局秘書室、港埠工程處、棧埠管理處、安環組、港務組通報系 統表及通報表(如附件一、二)。 現場狀況危急事件得逕報部長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 三、後續通報: 嗣後除有新重大災情變化,得視狀況不定時立即通報外;原則每隔四 小時通報乙份。
肆、分工(組織) 聯絡中心接獲通報後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立即啟動,並視狀況成立油 污染緊急應變現場指揮所。 一、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包括: (一)召集人:局長 (二)副召集人:副局長 (三)發言人:主任秘書 (四)資料處理組(安環組) (五)聯絡組(港務組聯絡中心、秘書室) (六)安全組(安環組、港警局) 二、油污染緊急應變現場指揮所成員包括: (一)指揮官:港務長 (二)聯絡組:花蓮港務局 (三)安全組 1.花蓮港務警察局 2.花蓮港消防隊 (四)操作組 1.花蓮港務局秘書室 2.花蓮港務局港務組 3.花蓮港務局港埠工程處 4.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 5.花蓮港務局安環組 6.其他經指定單位 (五)支援組 1.事故船舶船務代理公司 2.花蓮縣環保局 3.花蓮縣消防局 4.海巡署第六海巡隊 5.海巡署岸巡八三大隊 6.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東區營業處 7.其他經指定單位 緊急應變小組成員職責分工、現場指揮所組織架構、現場指揮所應變 作業流程及成員職責分工(如附件三、四、五、六)。 非本局各單位派駐緊急應變現場指揮所人員名冊(如附件七),應定 期保持最新動態登記。 緊急應變現場指揮所得視需要商請國庫、中油公司東區營業處協助防 止與清除油污工作;必要時並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顧問。
伍、事件應變 區域劃分:發生事故地點屬商港區域權責範圍內;則應依據環境敏感 度參考區特性,採取不同應變作為。
陸、緊急應變現場指揮所清理計劃、處理措施 一、港區船隻擱淺有洩漏油污之虞或發生油污染事件時,立即成立油污染 緊急應變現場指揮所。 二、依據「海洋環境污染清除處理辦法」為辦理原則。 三、現場指揮所緊急應變作業作為依緊急應變現場指揮所組織架構、現場 指揮所應變作業流程及成員職責表分工表分別進行各項作業。 四、善加運用支援單位設備、人力及本局除污設備就近爭取時效,立即佈 放防止油污染擴散器材、抽除殘油、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備妥可動 用之相關人力與器材。
柒、監測系統 一、港區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由第六海巡隊及花蓮港務 局負責,必要時由花蓮縣環保局洽請環保署,協調國防部、內政部( 空中警察隊)海巡署、國科會、農委會(航空測量所)負責監測,同 時得洽請中油公司及民間組織或學術單位協助。 二、港區水質及污染物監測:由花蓮縣環保局,第六海巡隊會同花蓮港務 局進行採樣監測,必要時,由花蓮縣環保局請求環保署協助辦理。 三、衛星影像與數位化地圖圖庫、海洋資源資料庫、油污處理器材、設備 、專家相關資料庫及人類活動資料庫,由相關機關建立,並由花蓮縣 環保局彙整建立共同使用機制。
捌、設施 應變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定期維護保養檢查,本局現有設 備清單(如附件八),支援單位設備清單(如附件九)。 政府及民間相關海難救護機構(如附件十【摘錄自中華民國海難救護 工作手冊】)。
玖、訓練演習 一、配合參加環保署、地方環保機關或相關機關團體辦理之海洋油污染應 變演訓。 二、對油污染之圍堵、回收、清理相關器具操作應持續不斷訓練並定期操 演,每年至少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