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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金門港口檢查協調中心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90年3月28日 制(訂)定

一、本規定依「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要點」第九條規定訂
    定之。
二、金門港口檢查協調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處理業務、執行勤務,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定辦理。
三、本中心為執行檢查之協調聯繫單位,使各項檢查及管制勤務,在業務
    分層、執行統一之原則,達到簡政便民之目的。
四、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金門港務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金門
    港務處港航課課長兼任,並由下列派駐港口當地有關單位各派代表一
    人兼任組成,其餘工作人員視業務需要,由港口各有關單位派員兼任
    ,辦理檢查及管制勤務,協調連繫業務。
  (一)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
  (二)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第四分局料羅辦事處。
  (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金門辦事處。
  (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
  (五)行政院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金門服務站。
  (六)海岸巡防署金門岸巡總隊料羅安檢站。
  (七)金門防衛司令部。
  (八)金門港務處。
  (九)料羅港警所。
    未於港口當地設所屬單位者不在此限。
五、本中心召集人依照「離島兩岸通航港口檢查協調中心設置要點」第四
    條之規定行使職權,統一協調港口有關單位辦理檢查及管制勤務。
六、本中心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中心各項業務,其職掌如下:
  (一)港口檢查管制勤務之協調。
  (二)改進港口安全及設備協調連繫與建議。
  (三)有關檢查手續、革新措施之協調連繫與建議。
  (四)有關港口聯檢工作人員服務態度、風氣紀律之建議。
  (五)綜理本中心人事、行政、文書等事項。
  (六)召集人交辦及其他事項。
    本中心為勤務、業務需要,設助理執行秘書一員,由金門港務處派員
    兼任,襄助執行秘書協調全船檢查業務之執行。
七、本中心各單位代表應督導其單位執行檢查及管制業務:
  (一)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金門檢疫站:執行港口動植物
        進出口檢疫工作。
  (二)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第四分局料羅辦事處:執行港口檢疫業
        務。
  (三)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金門辦事處:執行海關檢查業務。
  (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金門辦事處:執行港口商品檢驗工作
        。
  (五)行政院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金門服務站:執行入出國相關法令之
        規定及負責國人入出國、船員登岸之審核。
  (六)海岸巡防署金門岸巡總隊料羅安檢站:執行進出港船舶安檢業務
        ,其區分如下:
        1.外籍輪船部份:負責執行船舶清艙檢查工作。
        2.國籍輪船部份:
         (1)核對證照。
         (2)人員檢查。
         (3)物品檢查。
         (4)船舶清艙檢查。
  (七)金門防衛司令部:執行港口軍艦登輪管制及安全維護。
  (八)金門港務處:辦理有關港務業務之協調處理。
  (九)料羅港警所:執行證照查驗及港區安全維護等事項。
八、本中心設秘書組,置組長一員、秘書一員、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承
    召集人、執行秘書之協調,辦理文書、財務及一般行政業務之處理,
    並應對其原單位直接負責。
九、檢查程序:
  (一)受理申請:利用傳真之預報單報表申請排班:對於船舶進出港檢
        查時間,中心依航商以傳真及書面登記之先後次序為排班,各檢
        查單位依時出勤,例假日亦同。
  (二)人員派遣:
        1.各有關單位接獲進出港船舶檢查預報後,即依所排班次審查相
          關資料決定派員實施檢查。
        2.業經安排檢查之船隻,如因故須提前或延後檢查時,應於確定
          時間前半小時,以電話通知本中心更改檢查時間。
        3.業經派班檢查之船隻,如因故延誤超過半小時且無特殊狀況或
          正當理由者,該改班船隻應列為改期後同一時段之最後班次。
        4.發現有死亡、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進出港船舶,由
          檢疫人員先行登輪,依照船舶進出港檢疫程序辦理檢疫。
        5.船舶因受人力不可抗拒之災害等特殊情形,則不受派班之限制
          ,隨時均可憑該船電報或電話申請緊急救助或緊急進港。
        6.港區發生突發事件,由本中心協調相關單位全力配合處理。
  (三)登輪檢查:
        1.檢查人員應詢問有關安全狀況,並要求派員配合引導檢查。
        2.出港船舶符合檢查規定者,由本中心召集人或其授權人員簽發
          出港證明,准許出港。
十、有關二個單位以上之會辦案件,應切實連繫,密切協調,會商解決之
    ,必要時應報經中心召集人協調之。
十一、本中心每六個月召開協調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十二、檢查人員應遵守作業規定,親民便民,重視協調合作,並應對其服
      務單位直接負責。
十三、本中心辦公處所及設備由金門港務處協助提供。
十四、本作業規定報請交通部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項,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