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為防範颱風所帶來之災害危及港口安全暨維持船舶交通順暢,策訂本 港防颱作業規定。
貳、依據: 一、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二、本分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參、防颱組織及運作: 一、於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將台南地區列為警戒區域 時,即於本分局聯合作業室成立「防颱救災指揮中心」,並開始作業 ,防颱救災指揮中心配備自動電話二部(二六一四四0四、二九二五 七五六)及傳真機一部(二六五三0六四)。 二、本分局所設「防颱救災指揮中心」,由分局長兼任中心主任,下轄二 組輪流值勤(詳如任務編組表)。 三、陸上颱風苟報發布後,於颱風中心半徑(以七級風暴風半徑為準), 所劃之圓圈邊緣到達台南地區時,防颱救災指揮中心得宣布全港海上 、陸上停止作業,及視情況停止船舶進出港作業,並請在港各船加強 繫泊措施。 四、請引水人及拖船協助處理港內斷纜漂流之船舶等緊急事故。 五、遇船難事件,防颱救災指揮中心除就近通報海巡署台南海巡隊迅即展 開救援外,並視狀況通報「國家搜救指揮中心」等上級及有關單位參 與救援行動。
肆、商船防颱措施: 一、海上颱風警報發佈後,請各船公司及代理公司注意颱風動態,欲進出 港之商船,應儘早辦好進出港手續,以免颱風接近本港而風大浪高時 ,無法進出港。 二、各留港或於錨區錨泊之船隻應隨時注意颱風預報及其進行方向,隨時 撥聽166電話或收聽電台廣播,以了解颱風最新動態,本分局信號 台亦將適時於VHF16頻道播最新颱風警報。 三、各輪船公司或代理行務必告知所屬在港船舶之船長及船員於陸上颱風 警報發布後,應自動回船,並開啟船上VHF對講機,隨時主動與信 號台取得聯繫,以資應變,共同維護船舶及港區安全。 四、平均風力達七級(含)以上,船舶進港困難,停止一切船舶水港,港 外船舶希能遠離避風,待海象許可後,再申請進港,以策港船安全。 平均風力小於七級風時,將視當時情況經本分局許可,始得進港。 五、當氣象局發布海上颱風苟報後,經研判如認為該颱風極有可能侵襲本 港,則在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凡泊港之危險品船(含裝載非危險品 之油槽船),應一律出港避風(惟上述裝載非危險品之油槽船如係空 船不在此限),若有未依規定出港避風之違規紀錄者,該公司所屬( 代理)之上述船舶,於下次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則不同意其船舶申 請進港作業,各專用碼頭之業主亦應督導危險品船儘速出港,如拒不 出港,除依有關規定處罰該輪外,其發生任何意外災害,專用碼頭業 主應負全責。 六、在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泊港之各船除應換用新纜或網絲纜繫泊外, 必要時另以錨鏈加強繫於碼頭,停港甚久待命之船舶,應使用安全鋼 絲纜或錨鏈繫泊以策安全。 七、停泊船舶應有足夠之船員駐留駕駛及輪機兩部,並應各有高級船員一 人負責,俾有足以操縱船舶航行及應付緊急事變之能力,機動船舶均 應準備主機,俾必要時可啟動主動應變。
伍、漁船筏及工作船艇防颱措施: 一、漁船筏應駛至湖港避風,不得停泊於商港區碼頭、水域,停航之漁船 筏及蚵架應加強緊纜,避免隨處漂流,影響港船安全,請台南市政府 漁業課、南市區漁會協勸導,並要求所屬漁船符及蚵民知照,另請高 雄港務警察所安平港分駐所於發現有上述違規情況時,協助勸導(取 締)。 二、工作船艇在全港海上、陸上停止作業時,除留守緊急應變船隻外,均 應依所指定泊位迅速靠(繫)泊就位,並加強繫纜防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