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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出口貨物進倉業務預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修正

一、為簡化營運手續,提高工作效率,便利報關業者,促進港埠繁榮,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各報關行可視業務須要,選用預繳保證金,或按筆繳付預收款。
三、保證金額度,暫定為最少新台幣四萬元,視各報關行平時與本分公司
    往來營業額為標準,由本分公司檢定。
四、採用預繳保證金之報關行號,同時需兩家同業連保;惟預繳保證金達
    十萬元以上者,得不需同業連保。
五、選用預繳保證金者,應向本分公司業務處營運管理科繳納保證金,並
    辦妥保證手續,發給「出口貨進倉免辦預收憑證」,憑以辦理出口貨
    進倉時之憑證,該憑證得於每年年底定期換發一次。
六、辦妥保證金手續之報關行號,其經辦之出口貨物在進倉前,得准免辦
    預付款手續。可先以「出口貨進倉免辦預收憑證」進倉。
七、未辦預繳保證金之報關行號(或貨主),其經辦之出口貨物在進倉前
    ,須按本分公司「營運作業程序出口貨物預收款辦法」先行辦理委託
    手續,始准進倉。
八、辦妥保證金手續之報關行號,其經辦之每批出口進倉貨物體積噸,或
    重量噸超過五百噸時,須另辦預付委託手續,始准進倉。
九、報關行號於接到出口貨計費憑單後,應於七天內前來清結,如應收費
    用超過保證金金額,且久欠不結帳者,本分公司得先以已繳之保證金
    抵繳欠款外,並取銷免辦預付款手續先進倉之優惠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