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營運手續,提高工作效率,便利報關業者,促進港埠繁榮,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各報關行可視業務須要,選用預繳保證金,或按筆繳付預收款。
三、保證金額度,暫定為最少新台幣四萬元,視各報關行平時與本分公司 往來營業額為標準,由本分公司檢定。
四、採用預繳保證金之報關行號,同時需兩家同業連保;惟預繳保證金達 十萬元以上者,得不需同業連保。
五、選用預繳保證金者,應向本分公司業務處營運管理科繳納保證金,並 辦妥保證手續,發給「出口貨進倉免辦預收憑證」,憑以辦理出口貨 進倉時之憑證,該憑證得於每年年底定期換發一次。
六、辦妥保證金手續之報關行號,其經辦之出口貨物在進倉前,得准免辦 預付款手續。可先以「出口貨進倉免辦預收憑證」進倉。
七、未辦預繳保證金之報關行號(或貨主),其經辦之出口貨物在進倉前 ,須按本分公司「營運作業程序出口貨物預收款辦法」先行辦理委託 手續,始准進倉。
八、辦妥保證金手續之報關行號,其經辦之每批出口進倉貨物體積噸,或 重量噸超過五百噸時,須另辦預付委託手續,始准進倉。
九、報關行號於接到出口貨計費憑單後,應於七天內前來清結,如應收費 用超過保證金金額,且久欠不結帳者,本分公司得先以已繳之保證金 抵繳欠款外,並取銷免辦預付款手續先進倉之優惠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