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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臺中港船舶緊急進港作業處理程序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制(訂)定

一、為確保船舶遇難或避難緊急進港作業順暢,依據商港法、商港港務管
    理規則等有關法規訂定本作業處理程序。
二、船舶緊急進港申請與通報作業處理程序:
  (一)緊急進港船舶,由船務代理公司檢具緊急進港申請書(附件一)
        向港務組(繫船科)申請並由信號臺依臺中港船舶緊急到港無線
        電聯絡單(附件二)詢問各項資料,陳報港務長許可後,辦理進
        港相關作業事宜。非上班時間向聯絡中心申請,並於上班時間補
        辦手續。
  (二)船舶遇臨時緊急狀況時間急迫者,得逕向信號臺申請,信號臺依
        臺中港船舶緊急到港無線電聯絡單詢問各項資料,通報繫船科/
        聯絡中心轉陳港務長同意後,辦理進港相關作業事宜。
三、無委託船務代理公司之船舶,由本局代為指定船務代理公司辦理進港
    手續。
四、申請緊急進港船舶,經檢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拒絕進港:
  (一)載運之危險品有安全疑慮者。
  (二)載運染患國際傳染病或其可疑之症狀者。
  (三)船體嚴重受損,有沈沒、傾覆之虞者。
  (四)港區無合適靠泊地點。
  (五)無進港之必要者。
  (六)船舶依「臺中港船舶緊急到港無線電聯絡單」據實回復後仍有安
        全疑慮者。
五、船舶遇颱風過境或惡劣海象申請緊急進港程序:
  (一)颱風來襲時,由港務組(繫船科)提供可供船舶靠泊之船席資料
        送聯絡中心(防颱小組)參考。
  (二)依本作業處理程序第二、三、四點辦理。
  (三)船舶於錨泊區避風者,應以無線電話向信號臺申請,在不影響航
        道安全原則下,准予記錄備查並轉報繫船科/聯絡中心(防颱小
        組)。
  (四)靠泊碼頭避風船舶,應於陸上颱風警報解除24小時內離港。
六、人員生病/受傷緊急救援程序:
  (一)船舶申請緊急進港接送傷患,依本作業處理程序第二、三、四點
        辦理。
  (二)經同意者,船舶可進港靠泊或於迴船池暫泊,接送傷患。
七、船舶載運貨物受損或移動、船體受損或機械故障緊急進港程序:
  (一)依本作業處理程序第二、三、四點辦理。
  (二)船舶遇船體受損、進水或船身傾斜,則須提送海事檢定單位之檢
        定報告書。
八、申請緊急進港應依引水法、商港法與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等規定辦理。
九、本作業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