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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濱灣公園碼頭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濱灣
    公園碼頭設施之秩序及安全,以利船舶泊靠及乘客上下岸,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濱灣公園碼頭設施,其詳細位置如附件。
三、遇有下列情形時,本處得於碼頭實施相關限制使用:
  (一)經氣象主管機關發布屏東縣為海上陸上颱風警戒區域時,或經現
        場觀測有礙航行之濃霧等特殊天氣狀況時,本處得於碼頭實施管
        制。
  (二)碼頭設施如因損毀或其他有安全之虞時,本處得實施禁止泊靠。
  (三)其他經本處認為有必要之情形時。
四、船舶進入碼頭區時應減速行進,並注意碼頭區出入船舶動態,避免引
    起航跡流,影響其他正在上下乘客船舶靜穩度。
五、船舶泊靠碼頭時應低速小心慢行,不得直接衝撞碼頭,纜繩不得於纜
    樁上作為操艇時之拉力輔助支點,違反而致碼頭設施損壞者,應負責
    修復或賠償之責。
六、船舶泊靠浮動碼頭時,纜繩應繫於繫纜樁或其他專供繫繩之設施,禁
    止將纜繩繫於扶手、欄杆、基樁、消防栓及其他非供繫繩用之設施。
七、船舶泊靠碼頭時,禁止將垃圾、廢棄機油等廢棄物棄置或排放至大鵬
    灣域。碼頭浮棧橋及主、支走道均為公共通行之空間,不得於該空間
    堆放物品、設置設施物,以維碼頭順暢、整潔。
八、非經本處同意而違規占用本碼頭設施者,經本處張貼告示後,應於三
    日內立即駛離,逾期未駛離者,得予移置或拖吊,其所需移置、拖吊
    及場地費用由所有人負擔,另如移置、拖吊或放置過程,造成船舶損
    害時,由所有人全權負責。移置或拖吊後超過三十日未領回者,視同
    廢棄物處理,所有人不得提出異議。
九、公務或緊急救難船舶得於執行公務或必要時泊靠各碼頭船席及上下乘
    客,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十、船舶所有人得申請承租本碼頭設施作為船舶泊靠使用,其申請及承租
    方式依「濱灣公園碼頭設施申請及承租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處勸導仍未見改善或情節嚴重者,本處得暫
      停或終止船舶泊靠之同意或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