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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濱灣公園碼頭設施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維護濱灣
    公園碼頭設施之秩序及安全,以利船舶泊靠及乘客上下岸,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濱灣公園碼頭設施,其詳細位置如附件。
三、船舶進入大鵬灣水域,航行速度上限為十節,進入碼頭泊區上限為五
    節(九.二六公里/小時),如因造浪或操作船舶不當造成泊區設施
    損壞或人員傷亡等情形,須負責賠償及相關法律責任。
四、碼頭泊區設施非經許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纜繩繫於該泊位繫船柱以外之碼頭設施。
    (二)未依指定泊位停泊,擅自更換。
    (三)於浮棧橋及主、支走道、泊區空間堆放物品、垃圾、設置設施
          物。
    (四)進行船舶維修、改裝或其他改善工作空間使用。
    (五)駕乘燃油汽、機車及其他相關燃油動力工具。
    (六)從事釣魚、養殖、撒網、游泳、烤肉、抽菸等行為。
    (七)進行船舶吊運及上架等作業。
    (八)其他取得本處同意不在此限。
五、碼頭泊區除交通船碼頭外,非以下情形不得進入:
    (一)船主、船主代表及船主之受僱人、使用人。
    (二)經船主或船主代表本人陪同帶領。
    (三)其他取得本處同意不在此限。
六、碼頭泊區內不得排放廢污水、破壞環境或其他污染之行為,違者依發
    展觀光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並由行為人負責清理,倘因污染情
    節嚴重,本處得逕為清理,並向行為人收取相關費用。
七、違規占用本碼頭泊區設施,經本處公告限期仍未改善者,本處得視為
    廢棄物,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處理,本處得逕為清理,並向行為人收取
    相關費用。
八、遇有下列情形時,本處得於碼頭實施相關限制使用:
    (一)經氣象主管機關發布為陸上、海上颱風警報、劇烈天候時,或
          經現場觀測有礙航行之濃霧等特殊天氣狀況時,本處得於碼頭
          實施管制。
    (二)碼頭設施如因損毀或其他有安全之虞時,本處得實施禁止泊靠
          。
    (三)其他經本處認為有必要之情形時。
九、公務或緊急救難船舶得於執行公務或必要時泊靠各碼頭船席及上下乘
    客,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十、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處勸導仍未見改善或情節嚴重,承租船席位者
    ,本處得終止租約,另涉及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