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轄區週邊(鄉、鎮、區) 之敦睦共榮,特訂定本規定。
二、睦鄰及公益經費來源,由本局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 辦法」規定,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前項年度預算編列,除情況特殊,經陳報交通部核准者外,應依下列 原則辦理: (一)營運部分:以當年度營業收入千分之五為編列上限,本局如連續 虧損二年,第三年不得編列。 (二)購建固定資產部分:個案性重大港埠建設計畫,依「公共建設工 程經費估算編列手冊」於編列購建固定資產預算時,不超過專案 計畫工程預算百分之一。
三、睦鄰及公益對象,限於對本局業務與建設之推動,有貢獻或助益之港 區所在地週邊(鄉、鎮、區)暨政府立案之社團。
四、睦鄰及公益經費補助範圍如下: (一)營運部分: 1.港區週邊(鄉、鎮、區)道路之修補及交通安全措施之設置。 2.港區週邊(鄉、鎮、區)環境綠美化及環境污染防治。 3.對推動本局各項業務與建設,有貢獻或助益之公益活動及設施 維護。 4.其他對本局有重大影響之活動。 (二)購建固定資產部分:對個案性重大港埠建設期間造成鄰近地區道 路破損修復,以及設施維護之補助。
五、前點第(一)款補助經費依本局所轄各港前二年度進出港貨物噸量( 不含轉口貨)佔本局所轄全部港進出港貨物噸量總和(不含轉口貨) 之比率,分配預算予各港。補助活動每案以不超過新臺幣 2萬元為原 則,且同一對象每年以申請補助一次為限,逾此限額須專案簽奉局長 核准。補助工程及設施維護之個案經費額度,則須視本局預算情形, 專案簽奉局長核准,並依決算金額扣除其他單位補助款後之餘額,再 予以補助。
六、(經費申請程序) 本規定第四點第(一)款第1、2目、第 3目設施維護及第(二)款之 補助申請,由基隆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蘇澳鎮公所及社團於每年度 開始時,分別向本局港埠工程處、臺北港工程處及蘇澳港分局提出申 請補助計畫項目及金額,或由本局視實際需要主動辦理。而本規定第 四點第(一)款第3目公益活動及第4目之補助申請,應由主辦單位於 活動開始日 2週前,依活動所在地,個別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局秘書 室、臺北港分局或蘇澳港分局提出申請: (一)「社團立案證書」。 (二)「活動計畫書」。 為有效控管本局對睦鄰對象之補助並避免重複,前揭單位如以同一計 畫或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補助申請,需另檢具「經費分攤表」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及擬向本局申請補 助項目及金額。
七、(審核及撥款程序) 經本局審議同意補助之公益睦鄰案件,依本規定第四點第(一)款第 1、2目、第3目設施維護、第4目及第(二)款申請案件,除專案奉局 長核准預支撥款者外,由補助對象於工程完工後,檢附原始憑證、驗 收紀錄及決算書,送本局依原核定補助額度辦理核銷撥付,並不得超 過原核定之補助金額;依本規定第四點第(一)款第 3目公益活動申 請案件,由補助對象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送下列資料向本局辦理 核銷撥付: (一)成果報告。 (二)詳細之支出用途明細表。 (三)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大於本局補助金額之支出憑證正本。 (五)收據。 (六)宣導本局業務之活動照片至少3張。 本補助款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之核銷結報,應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 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本規定接受補助之各級地方政府,其補助款之收支預算處理,應依行 政院頒布「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辦理。
八、本規定接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宜,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九、(督導考核) 本局得查核公益睦鄰經費執行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局 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對象停止補助1至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