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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基隆港船舶帶解纜作業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修正

一、為基隆港船舶靠離船席帶解纜作業迅速確實,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
    」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船舶帶解纜作業,相關事項悉依本要點之規定執行。
三、一般規定:
  (一)船舶帶解纜作業承攬業(以下簡稱業者),依據港務組(繫船科
        )船席調配、暨船舶預報動態作業時間之通知,按引水人召僱,
        調派纜工至現場,執行船舶帶解纜作業。
  (二)港務組(繫船科)、業者作業人員、引水人等,宜注意連繫配合
        作業。
  (三)纜工作業時,應服從引水人指揮執行任務,不得有怠慢情事。
  (四)纜工作業時應戴安全帽,穿著反光制服、安全鞋與救生衣,動作
        力求迅速確實,服務態度務須親切和藹。
  (五)纜工等人員非因作業需要,不得藉故登輪。
  (六)引水人於船方完成運轉準備,入港前 2海浬,或安檢完畢時,以
        無線電,通知業者調派纜工至現場待命作業。
  (七)纜工作業時,應將帶解纜作業時間,立即以無線電通報業者;其
        起訖時間為:靠泊時,第一根船纜帶上纜樁起計,離開船席,最
        後一根船纜解離纜樁止。
四、連繫規定:
  (一)業者資訊人員,應即時將船舶靠、離船席之作業時間,輸入港灣
        作業系統中,以利港務組(繫船科)船席管理與運用。經由資訊
        網路,供有關單位作為船舶靠、離資料、紀錄統計、計費之依據
        。
  (二)港務組(繫船科)於每日船席調配會議後,立即將船席指泊輸入
        港灣作業系統中(緊急時以電話、傳真機先行通知),供各相關
        單位使用。
  (三)港務組(繫船科)於每日17時30分前,應將夜間時段(18時至翌
        日09時)船舶動態預報資料,輸入港灣作業系統,週知各單位執
        行船舶靠、離船席之依據,以及配置夜間當值人數。
  (四)港務組(繫船科)於船席臨時變更時,以電話或傳真機通知業者
        、棧埠管理處、引水人辦事處等單位,並輸入港灣作業系統,便
        利船舶得迅速靠、離碼頭。
  (五)業者依據港務組(繫船科)之船席指泊表包含:船舶長度、船席
        號數、靠、移、離、時間、船與船之相關停泊位置等資料,核計
        船舶停泊位置及繫泊樁位,鍵入港灣作業系統,便於業者調派纜
        工作業,及棧埠管理處(現場單位)與貨櫃場承租業者,配合移
        離岸邊機具,提供船舶靠離船席安全。
  (六)橋式起重機定期保養表,由棧埠管理處(貨櫃場承租業者)於每
        月底前,將下一個月保養表提前送港務組與業者參考,如有更改
        ,應即時通知,以策機船安全。
  (七)棧埠管理處(現場單位)貨櫃場承租業者,依據港灣作業系統之
        船舶靠、離船席時間、停泊位置等資訊,適時將碼頭岸肩停放之
        機具、車輛或其他雜物等廓清,貨櫃碼頭並應將橋式機停放適當
        位置,以利船舶靠、離船席共維船舶機具安全。
  (八)特殊情況之處理:
        1.颱風侵襲前,港務組(繫船科)、船舶管理所(港勤隊)、業
          者應派員,共同赴現場,勘查船舶船纜繫掛狀況。船舶如需加
          纜,船方與業者立即配合辦理,並作成紀錄。防颱期間業者亦
          配合留值充足纜工,並將值勤名單通知船舶管理所(港勤隊)
          備查,業者不得拒絕,非經許可或防颱解除,纜工不得擅離候
          工場所。
        2.棧埠管理處(現場單位)與碼頭承租業者,夜間或例假日,遇
          有特殊情況,足以影響船舶靠離作業時,應即通知港務組(繫
          船科),或業者協助處理。
        3.引水人員認為岸肩機具停放位置不當,應於船舶引領作業前半
          小時,以無線電或電話通知業者,協調棧埠管理處與碼頭承租
          業者排除障礙,再執行引領作業。
        4.引水人、纜工,如發現船舶撞損港埠設施,或岸上機具時,應
          以無線電通知船舶管理所(調度課),該課立即轉知受損管理
          單位、本局連絡中心及有關單位處理,並填寫船舶撞損碼頭設
          施簽證單,經簽證後送交港務組,辦理賠償事宜。
五、現場作業規定:
  (一)纜工出勤時間,務須駐在候工地點待命,非經許可不可擅自離開
        。
  (二)船舶管理所或業者調度人員,遇有妨礙靠泊安全之通報時,應即
        作適當處理。未能處理時通報權責單位或報請上級處理,並作成
        日誌。
  (三)業者調度人員,視船舶長度與工作需要調派作業人員,其調派原
        則如下:
        1.船舶長度在300呎(不含)以下,靠離船席時派2名。
        2.船舶長度在300呎(含)以上至600呎以下,靠離船席時派3至4
          名(400呎以上派4名為原則)。
        3.船舶長度在600呎以上,靠離船席時派4至6名。
        4.使用粗重鋼索船纜或沉水纖維纜索之船舶,其帶解纜作業,由
          調派人員視作業需要,調派纜車協助拖曳,或增派纜工,以維
          作業安全。
  (四)作業時,纜工預先15分鐘前到達工作現場,並向引水人報到待命
        ,聽候指揮執行帶解纜作業。
  (五)纜工到達現場後,應立即插置碼頭旗,並對有影響作業之障礙物
        予以清除,或通報權責單位清除或報請上級處理。
  (六)船舶帶纜時,不得妨礙他船作業,如繫船柱已有甲船使用,而乙
        船亦須使用該同一繫纜柱時,應將乙船之纜索由甲船纜孔之下端
        穿入,然後套掛於柱上,如同一纜船柱已有甲乙兩船共用時,丙
        船纜索之套掛亦同。未按本項規定作業,致船方需截斷船纜或導
        致其他損失者,疏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船舶靠泊時,船上擲下撇纜,應注意其方向,並迅速拉住撈上,
        將船纜儘快繫帶於纜柱上。
  (八)船纜繫帶於纜柱後,纜工於船上使用絞機收纜時,應離開纜柱15
        呎外,並注意安全。
  (九)船舶因天候不良,機械故障或其他因素,必須由纜船協助時,引
        水人員應於船舶靠泊船席前30分鐘,通知船舶管理所(調度課)
        調派纜船協助帶纜作業。
  (十)纜船應引水人要求調派至現場,應完全聽令引水人指揮,無論實
        際作業或在旁待命備便,照費率表規定按次計收費用。
  (十一)外檔作業時,船舶管理所(調度課)應調派纜船協助將船舶之
          艏纜、艉纜,帶至岸邊交與纜工繫掛。
  (十二)業者之調派人員,視作業實際情況需要,調派纜車至現場協助
          作業。
  (十三)船舶帶解纜作業時,各纜工應攜帶無線電話對講機 1部,以便
          與船上引水人通話,其通話內容要簡明,語詞要清晰。
  (十四)解纜時,若發現纜索被他船纜索壓住,應設法解開,非經船方
          同意不得擅自割纜。
  (十五)靠泊時,纜工應俟船方人員表示帶纜完妥後,始可離開。開船
          時,纜工應俟船舶遠離船席,始可離開。
  (十六)船舶管理所(港勤隊)資訊人員,應於每月3日前,印製前1個
          月船舶靠、離船席統計表、業者船舶帶解纜次數統計表,檢送
          業務組查核,以為計算業者帶解纜費及管理費之依據。
  (十七)夜間無論有無船舶靠離船席,均應有值勤之纜工、調派人員留
          守待命。
  (十八)承攬業者作業區:
          1.西區:工作區域為西#1B至西#33B碼頭。
          2.東區:工作區域為東#1至東#22碼頭與桶盤嶼碼頭。
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