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審核商港法第九條商港區域內建築 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除下列建築物及設施外,商港區域內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建築物 及設施,應經本局核准 : (一)位於本局依商港法第九條公告之區域者。 (二)免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各種建築執照之建築物及設施。 (三)本局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機關或廠商辦理之興建、增建、改 建或拆除建築物或設施。 (四)商港法第四十條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之行為。 (五)商港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中所明列之建築物及設施。
三、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作業申請應先經商港經營事 業機構實質審查確認無違反商港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且無影響港區管 理事項,並同意後始送本局核准。
四、申請人及起造人應自行負責建築物及設施之安全事項,並依法向相關 機關申請相關手續。
五、申請興建、增建及改建建築物或設施,應送審文件與載明項目如下: (一)建築物或設施用途是否違反商港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 (二)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文件。 (三)經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基地位置圖、面積計算表、配置 圖、平面圖及立面圖。但當地政府規定建築物或設施免由建築師 或相關專業技師設計簽證者,前述文件得免予簽證。 (四)土地所有人同意文件,土地為本局所有者,免附。 (五)預計施作期間。 (六)主辦單位及施工單位緊急聯絡資料。 (七)其他相關補充文件。
六、申請拆除建築物或設施,應送審文件及載明項目如下: (一)拆除建築物或設施用途是否違反商港整體規劃及發展計畫。 (二)經商港經營事業機構同意文件。 (三)建築物或設施位置及區域範圍圖。 (四)建築物或設施所有人同意文件。 (五)預計拆除期間。 (六)主辦單位及施工單位緊急聯絡資料。 (七)其他相關補充文件。
七、經核准而尚未建造或設置完成之建築物或設施,有變更建造或設置目 的、用途、位置、配置、區域範圍等情形,應再向本局申請變更核准 ,送審文件及載明項目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八、未經本局核准而建造或設置之建築物及設施,由本局通知當地建築主 管機關拆除。但經商港經營機構實質審查確認無違反商港整體規劃及 發展計畫且無影響港區管理事項,並由申請人詳述其建造或設置之必 要性,經商港經營機構同意後,本局得受理商港經營機構之申請補辦 核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