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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土地積欠使用補償金分期繳納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2年9月2日 修正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受理經管土地,因佔用人積欠使用
    補償金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特訂定本原則。
二、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之對象:本局經管土地之占用人。
三、資格:具中低收入戶證明或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者,並由占用人檢具
    本人之相關之文件,簽報首長同意後辦理。
四、占用人使用本局經管之土地,因積欠使用補償金,確有困難無能力一
    次繳清而申請(申請書如附件)分期繳納者,視積欠金額多寡,依本
    原則辦理分期繳納。
五、占用人申請分期繳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占用人申請分期繳納,經本局審核符合分期資格者,占用人應於
        核定結果發函日起算十四日內,至各中心繳交積欠金額百分之十
        ,餘額並以該第十四日起算分六期(一個月為一期)繳納。
  (二)占用人申請分期繳納,經本局核定不符合分期資格者,占用人應
        於審核結果發函日起算十四日內至各中心繳清積欠金額。
  (三)申請分期繳納者,應於收到繳款通知書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適用
        於本原則生效後新申請者),如因本局審核作業,致逾原申請分
        期前之繳款單所列之限繳日期,其至新核定結果之限繳日期間,
        免計滯納金。
六、占用人申請分期繳納之期數不在前揭原則內者,由承辦單位詳予審酌
    ,如有因財務狀況無法負擔等情形特殊需延長繳清期限者,應敘明理
    由併同占用人所附之相關文件,專案簽報首長同意後辦理。
七、占用人於分期繳納期限內,其繼續占用之當期應繳之使用補償金,仍
    應按期繳納。
八、占用人申請分期繳納,如有一期不按期繳納者,即視同全部到期,占
    用人應一次繳清積欠之全部使用補償金,並就遲延部分按民法第二百
    零三條規定依年利率百分之五負擔遲延利息,本局並得依法聲請法院
    強制執行或以訴訟方式排除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