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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航港局協助審查海港自由港區事業屬製造業申請引進外籍勞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1月15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勞動部,辦理本局海港自由貿
    易港區事業屬製造業具特定製程者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案件(以下簡稱
    申請案件)之前期審查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申請人應為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
    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其附表二或附表六
    指定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者為限。
    符合前項規定之獨資、合夥或公司,應就本局海港自由貿易港區同一
    廠場一次向本局提列申請案件。但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更動
    ,致工廠登記之產業類別變更者,得再次申請。
三、除親自至本局交付相關資料申請外,亦可使用郵寄方式提出申請。
四、本局應審查之文件如下:
  (一)海港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許可證影本。
  (二)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案件申請表(附件一)。
  (三)製造業業者申請引進外籍勞工案件特定製程設備清單(附件二)
        。
  (四)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五)機器設備證明文件:
        1.檢附最近一年依法報送稅捐機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財產目錄之機器設備明細及資產負債表。
        2.工廠設立未滿一年者,檢附新購置機器設備發票、海關核發之
          進口報單或其他實際支付憑證等影本。
  (六)工廠生產流程圖及機器設備配置圖。
  (七)公司主要產品名稱、圖片及用途說明。
五、申請案件經本局檢視應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經通
    知補正而不補正或無法補正者,退回其申請。
六、機器設備之認定,以廠場為單位,其認定標準如下:
  (一)財產目錄或新購置之機器設備,以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十
        三條附表二或附表六之特定製程為限。
  (二)同一申請人在本局海港自由貿易港區有一個以上之廠場,得就同
        一財產目錄依廠場別分次申請。
  (三)新購置設備之認定,以已交貨安裝完成,並在本局海港自由貿易
        港區實際從事生產運作者為限。
七、前項審查會必要時,得會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經濟部工業局人員
    共同審查。
    經審查有查廠必要者,得赴廠查訪,並應製作查訪紀錄,隨卷歸檔。
八、本局應於受理申請或補正完備後三十日內將審核結果函送相關單位,
    必要時得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審查結果建議引進外籍勞工者,本局應將該案之相關資料函送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並函復申請人。
    審查結果不建議引進外籍勞工者,應將結果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
九、本局協助審查申請案件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