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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商港自由貿易港區專用運貨工具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為建立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事業之貨櫃(物)跨自由
    港區間、自由港區與海空港管制區間一致之貨櫃(物)運送控管機制
    ,於「自由貿易港區貨況追蹤資訊平臺」建置完成前,特訂定本要點
    。
二、商港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為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三、本要點所稱「專用運貨工具」,係指下列供自由港區事業之貨櫃(物
    )於跨自由港區間、自由港區與海空港管制區間及自由港區內不同管
    制區間之運送,並經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運貨工具:
  (一)專用車隊:指供載運自由港區事業之貨櫃(物)之貨櫃拖車、載
        貨卡車、郵務車、快遞業者貨車及與自由港區業者訂定契約之運
        輸業之車輛。
  (二)專用貨箱:指供載運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之貨箱。
        自由港區事業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申請核准之保稅
        卡車或保稅貨箱得檢具保稅運貨工具執照影本依前項規定申請成
        為運貨工具。
四、前點第一項專用運貨工具應具備有堅固之構造與嚴密之封閉設備及加
    鎖設備。
五、申請經營專用車隊者,應於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填妥下列資料,向
    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一)專用車隊申請應載明下列事項:
        1.車隊業者(機關、公司或行號)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負責
          人姓名。
        2.運貨工具廠牌、引擎號碼、載重量(總聯結重量)及牌照號碼
          ,並繳交行車執照影本。
  (二)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影本以及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影本。但所有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依第三點第二
        項規定申請之自由港區事業,不在此限。
  (三)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申請之自由港區事業,應檢具海關核發之保
        稅運貨工具執照影本。
六、申請經營專用貨箱之自由港區事業或專用車隊之運輸業者,應於航港
    單一窗口服務平臺填妥下列資料,向管理機關申請登記:
  (一)專用貨箱申請應載明下列事項:
        1.專用貨箱所有人(機關、公司或行號)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
          、負責人姓名。
        2.專用貨箱之規格及數量。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所有人為政府機
        關、公營事業機構或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申請之自由港區事業,
        不在此限。
  (三)檢具實物或照片以供審查,倘為依第三點第二項規定申請之自由
        港區事業,則檢具海關核發之保稅運貨工具執照影本。
七、申請登記之專用車隊業者,經管理機關審查符合第五點規定者,發給
    業者專用車隊核准通知及標誌(如附件一),各有關機關(構)可由
    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查詢核准訊息。
    前項專用車隊標誌應載明專用車隊業者名稱、車輛牌照號碼、使用期
    限、核發單位及編號。
八、申請登記之專用貨箱者,經管理機關審查符合第六點規定者,發給所
    有人專用貨箱核准通知及標誌(如附件二),各有關機關(構)可由
    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查詢核准訊息。
    前項專用貨箱標誌應載明專用貨箱所有人名稱、使用期限、核發單位
    及編號。
九、經管理機關發給業者之專用車隊或專用貨箱核准通知及標誌,於空港
    自由港區亦適用。
十、專用車隊業者與委託載運人應共同填具「專用車隊載運自由港區事業
    貨櫃(物)運送聯保單」(如附件三),送交管理機關備查,並負責
    將貨櫃(物)運達目的地。
    前項專用車隊業者與委託載運人如為同一業者,則無須填具上開聯保
    單,惟業者應對其相關規定具結保證(具結保證單如附件四),送交
    管理機關備查。
十一、專用運貨工具核准登記之期限為二年,期滿應重新登記。專用運貨
      工具業者與委託人解約或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點第一項第一
      款規定有關運貨工具所有人與運貨工具資料如有異動時,應即向管
      理機關報備。
      專用運貨工具如有報廢或不做原目的使用情事者,專用運貨工具所
      有人應向管理機關申請註銷並繳回專用運貨工具標誌;如有新增並
      經管理機關審查合格者,由管理機關發給專用運貨工具標誌。
      前項所稱專用運貨工具標誌包括專用車隊標誌及專用貨箱標誌。
十二、專用車隊或載運專用貨箱之車輛及司機入出國際商港港區之審核,
      由權責機關(構)依「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申請及使用須知」規定
      辦理。
十三、經核准登記為專用車隊者,應將專用車隊標誌黏貼於駕駛座前方擋
      風玻璃處。每一車輛並應持有聯保單(或具結保證單)隨車備查。
      經核准登記為專用貨箱者,應將專用貨箱標誌黏貼於貨箱明顯處,
      油漆所有人名稱及編號。
十四、專用車隊載運貨櫃(物)或載運專用貨箱之車輛,應依海關規定之
      手續及核發之文件申辦裝貨或卸貨。
      如貨物因體積過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具封閉設備之運貨
      工具者,應立即向所在地海關提出專案申請裝貨或卸貨。
十五、專用車隊載運貨櫃(物)應依海關指定路線或時限,將貨櫃(物)
      運達目的地,中途不得無故逗留或繞道他處。
十六、專用車隊載運貨櫃(物)或載運專用貨箱之車輛運送途中,如遇交
      通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致嚴重受損、不能行駛或封條遭破壞者,專
      用車隊或載運專用貨箱之車輛負責人應立即向起運地管理機關及海
      關報備,並於事件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提出書面報告。
十七、專用車隊載運貨櫃(物)或載運專用貨箱之車輛,如有非法提運、
      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貨物短少者,專用車隊或載運專用貨箱之
      車輛負責人應立即向起運地管理機關及海關報備,並於事件發生後
      二十四小時內提出書面報告。
十八、管理機關得視需要不定期對專用運貨工具進行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