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處理違反商港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案件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為行使商港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違規 裁罰之行政裁量權,以符合比例原則,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本基準 。
二、違反商港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裁量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