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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處理違反商港法案件裁量基準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自109年9月15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航港局為行使商港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
    三十七條違規裁罰之行政裁量權,以符合比例原則,並保障人民權益
    ,特訂本基準。
二、違反商港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裁量基
    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