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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香港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懸旗規範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香港、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懸旗方式依本規
    範規定辦理,本規範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二、本規範所稱香港、澳門船舶,係指在香港或澳門登記(註冊)之船舶
    。但不包括軍用或公務船舶。
三、香港、澳門船舶入出臺灣地區港口及在港口停泊期間,得懸掛其公司
    旗及信號旗,在船艉旗桿,祇懸掛特別行政區區旗;在船舶主桅桿,
    不掛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