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建立商港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稱自由港區)事業售予停泊在本國
港口或港區劃設加油區國際航線船舶燃料油,其加油用船申請登記及
管理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自由港區之管理機關為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三、本要點所稱加油用船,指供載運存儲於自由港區事業油槽內之免稅燃
料油(以下簡稱貨物),於本國港口或港區劃設加油區為國際航線船
舶加油,並經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本(外)國籍油品船或油駁船。
四、申請登記加油用船隻之業者,應先依「交通部航港局受理申請於商港
區域內以油駁提供船舶加注燃料案件審查作業程序」(以下簡稱油駁
加注燃料審查程序)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並報請經濟部
備查後,檢具前述核准同意函影本、備查函影本及加油用船之艙間容
積表,具函向管理機關申請。
五、經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為加油用船者,發給業者加油用船核准函及加油
用船專用標誌(如附件一)。
前項專用標誌應載明經營加油用船之業者名稱、船舶名稱及使用期限
。
六、經營加油用船之業者與委託載運貨物之自由港區事業應共同填具「加
油用船載運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貨物運送聯保單」(以下簡稱聯保單,
如附件二),送交管理機關備查。
前項經營加油用船業者與自由港區事業如為同一業者,無須提送聯保
單,但應填具具結保證單(如附件三),送交管理機關備查。
七、加油用船核准登記之期限,以油駁加注燃料審查程序第六點第一款所
定許可期限為準,期滿應重新登記。
八、加油用船之船舶名稱異動時,應即向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及重新申
領加油用船專用標誌,並副知海關。
加油用船報廢或不作原目的使用情事、經營加油用船之業者如與自由
港區事業解約者,應即向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副知海關。
經營加油用船之業者負責人、船長或船體構造異動時,應即向管理機
關報備並副知海關。
九、經核准登記為加油用船者,應將加油用船專用標誌黏貼於駕駛室前方
擋風玻璃處。
每艘加油用船並應持有核准函影本及聯保單影本隨船備查。
十、加油用船載運貨物,應依財政部關務署「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國際
航線船舶供作燃料(油)或專用物料(含船舶日用品)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十一、加油用船載運貨物應依規定將貨物運送至國際航線船舶,中途不得
無故逗留或繞道他處。
十二、加油用船載運貨物運送途中,遇事故或其他突發事件致嚴重受損、
不能行駛者,船長及船舶所有人應即採取防止、排除或減輕危險及
污染之緊急措施,經營加油用船之業者負責人應立即向起運地管理
機關及海關報備,並於事件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提出書面報告。
十三、加油用船載運之貨物有遺失、遭竊或其他原因致非屬自然短少之情
形者,經營加油用船之業者負責人應立即向警察機關或海洋委員會
海巡署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後,向起運地管理機關及海關報備,
並於事件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提出書面報告。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