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臺灣海域安全,鼓勵現成載客 小船裝設 A級船舶自動識別系統船載臺(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以下簡稱 AIS),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生效日前,完成建造或輸入且航行範圍為沿海水域之本國載客 小船所有人。
三、補助項目 於第五點申請期間內,購買之符合國際電工委員會IEC61993–2規範A 級 AIS,且不得為中國製設備。
四、補助標準 依本局預算額度核算補助經費,每艘載客小船補助裝設一臺 AIS之費 用,依發票金額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七萬二千元,每艘 載客小船以補助一次為限。但該載客小船之該項設備已接受過其他單 位補助者,不予補助。 本要點補助以總經費一千五百萬元為限,倘申請補助案件總經費逾一 千五百萬元時,由達一千五百萬元當日之申請案件中抽籤決定。
五、申請期間 自本要點生效次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或達總經費一千五百 萬元之申請案件當日(以先屆期者為準)。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載客小船所有人應於第五點申請期間內檢附小船執照及申請表(如附 件一)向本局各航務中心(以下簡稱航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該 設備型錄及廠商報價單供審查。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經航務中心審查符合申請條件後,始得同意裝設,審查作業原 則採書面方式確認文件有效及申請表資料正確。 (二)受補助對象於申請裝設補助同意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裝設, 並辦理補助經費核銷作業。 (三)受補助對象如無法依前款規定期間內完成者,得於期限七日前 ,敘明理由及預計可裝設時間、地點通知航務中心,經同意者 ,可依期辦理,惟裝設日期不得超過第五點所定期間;未經同 意者,得不予補助。 (四)受補助對象未依核定時程辦理者,受理航務中心得不予補助。
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對象依申請表上之型號裝設完成後,檢具相關文件向受 理之航務中心申請審查。航務中心審查申請補助文件與實際裝 設情形是否相符,審查作業原則採書面方式進行,必要時得實 地勘驗。 (二)經航務中心審查同意後,始得辦理補助經費核銷作業。 (三)受補助對象應檢附裝設測試報告單(如附件二),並包含以下 文件憑證: 1.本局 AIS岸臺接收紀錄。 2.設備安裝照片(應清楚顯示設備位於該船之相對位置)。 3.安裝證明文件或檢驗報告。 4.受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 5.領據含受補助對象存摺封面影本。(領據格式如附件三) 6.納入預算證明(補助對象為地方政府機關)。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 金額。如有隱匿不實、造假情事或重複接受補助,受理之航務 中心應撤銷該補助案,受補助對象應繳回已撥付金額。 (五)受補助對象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憑證事實及真實性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受補助對象提出申請辦理經費核銷期限,自本要點生效次日起 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對象應確保該設備於航行中確實開啟並負責保養維護, 且不得挪為他用,本局得隨時抽查及督導受補助對象對該設備 實際裝設、使用及維護情形,如有需要並得另邀相關單位派員 參加;受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二)受補助對象於計畫執行期間經發現執行情形(裝設、使用及維 護等)不佳者,本局得要求改進。不願配合改進或實際執行結 果不符原計畫者,或有不實申請,不符相關法令等情事,受理 之航務中心得廢止該補助案,受補助對象應繳回已撥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