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補貼航運相關業者因配合執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所生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貳、本要點所稱航運相關業者,係指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引 水人、驗船機構及郵輪業者。其中船舶運送業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 以其所營本國籍船舶為限;郵輪業者係經本局核准設立登記之國內郵 輪公司或國際郵輪公司,其中國際郵輪公司以本局特許經營國內航線 者為限;驗船機構以經交通部委託者為限。
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補貼防疫費用: 一、本局依防疫實際需要,所採購並提供航運相關業者直接使用之防 疫用品費用。 二、航運相關業者依本局防疫要求或因配合執行防疫措施所生費用。
肆、依本要點補貼之防疫費用,以憑據核實報支,其項目及金額單價上限 如下: 一、額(耳)溫槍:本國籍船舶每艘一支、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各貨 櫃集散站(下稱各集散站)一支、郵輪業者經營國內航線之船舶 每艘十支,每支補貼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消毒費用:指補貼對象委外消毒或自行購買消毒用品(包含:手 套、消毒工具、消毒劑、量度器皿及保護裝備等)之費用。 (一)船舶運送業消毒船舶費用金額上限: 1.船舶總噸位未滿二百,每航次往返各消毒一次,每次上 限二百元。 2.船舶總噸位二百以上至未滿九百,每航次往返各消毒一 次,每次上限四百元。 3.船舶總噸位九百以上,每航次往返各消毒一次,每次上 限一千五百元。 (二)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消毒費用,以各集散站每月補貼五萬元 為上限;引水人消毒費用,以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辦事處 每月補貼五萬元為上限。 (三)郵輪業者消毒船舶費用金額上限: 1.船舶總噸位未滿一萬,每航次消毒一次,每次上限一萬 元,每月補貼十萬元為上限。 2.船舶總噸位一萬以上至未滿五萬,每航次消毒一次,每 次上限三萬元,每月補貼三十萬元為上限。 3.船舶總噸位五萬以上,每航次消毒一次,每次上限十萬 元,每月補貼一百萬元為上限。 三、口罩:每片補貼金額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實名制口罩售價為上限 ,使用對象為船舶運送業之服務於本國籍船舶船員、貨櫃集散站 經營業之員工(各集散站每日以二百名員工為上限)、引水人( 以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辦事處每月領航艘次覈實報銷,每人每艘 次補貼一片為上限)及郵輪業者服務於國內航線船舶之事務部門 及旅客部門人員(每艘船每日以五百名員工為上限),另本局配 合經濟部徵用口罩政策,分配產業用口罩予業者,所分配之口罩 經費由特別預算支應,不受費用補貼上限限制。但本局所配發之 口罩數量,未逾每日補貼員工員額上限,得就差額部分檢據向本 局申請口罩費用補貼。 四、酒精(供辦公人員使用):船舶運送業以每公司每週四百元為上 限;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以各集散站每週一千二百元為上限;各引 水區域之引水人辦事處以每週一千二百元為上限。 五、實施核酸(PCR)或快篩檢測費用: (一)補貼對象:引水人依本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中央 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防疫政策與指示定期辦理者;驗船機 構依本局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登(離)船實施者。 (二)補貼金額:以每人每週補貼檢測二次為上限,每次核酸( PCR)檢測以三千五百元為上限,快篩檢測以三百五十元 為上限。 (三)船舶運送業經專案登船許可者得比照辦理。 六、防護衣著: (一)補貼對象:引水人登船執行領航作業,依本局、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及中央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防疫政策與指示 須穿戴者;驗船機構依本局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登 船須穿戴者。 (二)補貼金額:隔離衣或防護衣補貼以每人每艘次一件為上限 ,每件以六十九元為上限,引水人因實務需求,每月得申 請防水隔離衣,每件以三百五十元為上限,並以每月所需 數量之一成為上限。 七、搭乘防疫車輛車資:船員以本國籍船舶或本國籍船舶運送業所屬 外國籍船舶為限,須檢附船員居家檢疫通知書或居家隔離通知書 及車資證明,每張通知書以申請一車次為上限;引水人須檢附當 日班表及領航證明(引水紀錄單)、搭乘起迄點之說明及車輛計 費單據等,車資上限比照本局船員入境搭乘防疫專車補助方案辦 理。 八、其他:航運相關業者有上述以外防疫用品、設備及措施之需求, 得專案申請本局同意後予以補貼。
伍、本要點補貼之防疫費用申請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申請補貼期間及受理期限: (一)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郵輪業者:申請補貼期 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者, 於本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向本局轄區各航務中心提出;申 請補貼期間為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一個月為 一期(每月一日至月底),並於當期期滿後三十日內提出 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業者有正當事由非依限申 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本局得視情形個案辦理。 (二)引水人及驗船機構:申請補貼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 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者,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向 本局轄區各航務中心提出;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十一年五 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月一日至月底), 並於當期期滿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 予受理,業者有正當事由非依限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 ,本局得視情形個案辦理。 (三)除本要點另有規定或有特殊事由外,引水人防疫費用補貼 申請由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辦事處提出。 (四)由醫療機構代墊航運相關業者之核酸( PCR)或快篩檢測 費用時,該機構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如下: (一)防疫費用支出明細及分攤表(如附件二)。 (二)領款收據: 1.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如附件三)。 2.郵輪業者、引水人辦事處、驗船機構、醫療機構(如附 件三,另應檢附切結書)。 (三)船舶、貨櫃集散站、引水人辦事處及郵輪消毒執行勾稽表 (如附件四)。 (四)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申請防疫費用部 分補貼者得提供影本)。另檢附文件係外文者,申請人應 擇要譯註本國文。 三、本局依收件先後順序審查。申請文件未齊全者,自通知補正之次 日起七個工作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重新申請。 四、經本局完成審查並核定補貼款額度,將依收件先後順序,逕匯入 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陸、本要點補貼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 算項下支應。本局將於預算用罄,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柒、督導考核:本局各航務中心得隨時瞭解受補貼對象之執行情形,如未 確實執行或有隱匿不實、虛報或浮報等情事,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貼案件或受補貼對象酌減嗣後補貼款或停止補貼。
捌、本要點實施期間,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 十日止,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