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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補貼航運相關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費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壹、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補貼航運相關業者因配合執行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措施所生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貳、本要點所稱航運相關業者,係指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引
    水人、驗船機構及郵輪業者。其中船舶運送業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
    以其所營本國籍船舶為限;郵輪業者係經本局核准設立登記之國內郵
    輪公司或國際郵輪公司,其中國際郵輪公司以本局特許經營國內航線
    者為限;驗船機構以經交通部委託者為限。
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要點補貼防疫費用:
    一、本局依防疫實際需要,所採購並提供航運相關業者直接使用之防
        疫用品費用。
    二、航運相關業者依本局防疫要求或因配合執行防疫措施所生費用。
肆、依本要點補貼之防疫費用,以憑據核實報支,其項目及金額單價上限
    如下:
    一、額(耳)溫槍:本國籍船舶每艘一支、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之各貨
        櫃集散站(下稱各集散站)一支、郵輪業者經營國內航線之船舶
        每艘十支,每支補貼新臺幣(以下同)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消毒費用:指補貼對象委外消毒或自行購買消毒用品(包含:手
        套、消毒工具、消毒劑、量度器皿及保護裝備等)之費用。
        (一)船舶運送業消毒船舶費用金額上限:
              1.船舶總噸位未滿二百,每航次往返各消毒一次,每次上
                限二百元。
              2.船舶總噸位二百以上至未滿九百,每航次往返各消毒一
                次,每次上限四百元。
              3.船舶總噸位九百以上,每航次往返各消毒一次,每次上
                限一千五百元。
        (二)貨櫃集散站經營業消毒費用,以各集散站每月補貼五萬元
              為上限;引水人消毒費用,以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辦事處
              每月補貼五萬元為上限。
        (三)郵輪業者消毒船舶費用金額上限:
              1.船舶總噸位未滿一萬,每航次消毒一次,每次上限一萬
                元,每月補貼十萬元為上限。
              2.船舶總噸位一萬以上至未滿五萬,每航次消毒一次,每
                次上限三萬元,每月補貼三十萬元為上限。
              3.船舶總噸位五萬以上,每航次消毒一次,每次上限十萬
                元,每月補貼一百萬元為上限。
    三、口罩:每片補貼金額以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實名制口罩售價為上限
        ,使用對象為船舶運送業之服務於本國籍船舶船員、貨櫃集散站
        經營業之員工(各集散站每日以二百名員工為上限)、引水人(
        以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辦事處每月領航艘次覈實報銷,每人每艘
        次補貼一片為上限)及郵輪業者服務於國內航線船舶之事務部門
        及旅客部門人員(每艘船每日以五百名員工為上限),另本局配
        合經濟部徵用口罩政策,分配產業用口罩予業者,所分配之口罩
        經費由特別預算支應,不受費用補貼上限限制。但本局所配發之
        口罩數量,未逾每日補貼員工員額上限,得就差額部分檢據向本
        局申請口罩費用補貼。
    四、酒精(供辦公人員使用):船舶運送業以每公司每週四百元為上
        限;貨櫃集散站經營業以各集散站每週一千二百元為上限;各引
        水區域之引水人辦事處以每週一千二百元為上限。
    五、實施核酸(PCR)或快篩檢測費用:
        (一)補貼對象:引水人依本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及中央
              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防疫政策與指示定期辦理者;驗船機
              構依本局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登(離)船實施者。
        (二)補貼金額:以每人每週補貼檢測二次為上限,每次核酸(
               PCR)檢測以三千五百元為上限,快篩檢測以三百五十元
              為上限。
        (三)船舶運送業經專案登船許可者得比照辦理。
    六、防護衣著:
        (一)補貼對象:引水人登船執行領航作業,依本局、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及中央或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防疫政策與指示
              須穿戴者;驗船機構依本局港埠登船作業管理防疫規定登
              船須穿戴者。
        (二)補貼金額:隔離衣或防護衣補貼以每人每艘次一件為上限
              ,每件以六十九元為上限,引水人因實務需求,每月得申
              請防水隔離衣,每件以三百五十元為上限,並以每月所需
              數量之一成為上限。
    七、搭乘防疫車輛車資:船員以本國籍船舶或本國籍船舶運送業所屬
        外國籍船舶為限,須檢附船員居家檢疫通知書或居家隔離通知書
        及車資證明,每張通知書以申請一車次為上限;引水人須檢附當
        日班表及領航證明(引水紀錄單)、搭乘起迄點之說明及車輛計
        費單據等,車資上限比照本局船員入境搭乘防疫專車補助方案辦
        理。
    八、其他:航運相關業者有上述以外防疫用品、設備及措施之需求,
        得專案申請本局同意後予以補貼。
伍、本要點補貼之防疫費用申請程序如下,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補貼期間及申請期限:
        (一)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郵輪業者:
              1.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及郵輪業者,補貼至中
                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但船舶運送業因配合
                本局執行防疫專案或經營國內客運航線者,補貼至一百
                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者,於當年度四月三十日前,向本局轄區各航務中心提
                出。
              3.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每月一日至月底),並於當期期滿次日起三
                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業者有正當
                事由非依限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本局得視情形個
                案辦理。
        (二)引水人及驗船機構:
              1.對驗船機構補貼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對引水人補貼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者,
                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局轄區各航務中心提出
                。
              3.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每月一日至月底),並於當期期滿次日起三
                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業者有正當
                事由非依限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本局得視情形個
                案辦理。
        (三)除本要點另有規定或有特殊事由外,引水人防疫費用補貼
              申請由各引水區域之引水人辦事處提出。
        (四)由醫療機構代墊航運相關業者之核酸( PCR)或快篩檢測
              費用時,該機構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申請文件如下:
        (一)防疫費用支出明細及分攤表(如附件二)。
        (二)領款收據:
              1.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者(如附件三)。
              2.郵輪業者、引水人辦事處、驗船機構、醫療機構(如附
                件三,另應檢附切結書)。
        (三)船舶、貨櫃集散站、引水人辦事處及郵輪消毒執行勾稽表
              (如附件四)。
        (四)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申請防疫費用部
              分補貼者得提供影本)。另檢附文件係外文者,申請人應
              擇要譯註本國文。
    三、本局依收件先後順序審查。申請文件未齊全者,自通知補正之次
        日起七個工作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重新申請。
    四、經本局完成審查並核定補貼款額度,將依收件先後順序,逕匯入
        申請人指定之帳戶。
陸、本要點補貼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
    算及本局公務預算項下支應。本局將於預算用罄,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
柒、督導考核:本局各航務中心得隨時瞭解受補貼對象之執行情形,如未
    確實執行或有隱匿不實、虛報或浮報等情事,本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貼案件或受補貼對象酌減嗣後補貼款或停止補貼。
捌、本要點實施期間,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
    三十一日止,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