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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補貼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固定航線業者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營運紓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並自109年1月15日生效 制(訂)定

壹、目的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
    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依交通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
    困難之運輸業及觀光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補貼
    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固定航線業
    者紓困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貳、補貼對象、期間、項目及標準:
    一、補貼對象:以本辦法施行日既有經營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
        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因配合政府防疫
        政策,原所營航班停航或減班者。
    二、補貼期間:自本辦法施行日起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停航或減班之第
        一個航次(當日)起算補貼額,至該船舶恢復營運之前一日止,
        以一年為原則,視疫情狀況調整,最遲不超過中華民國一百十年
        六月三十日。
    三、補貼項目及標準:
        (一)兩岸海運直航客運固定航線:停航或減班之本國籍船舶,
              於停航或減班期間,因靠泊我國際商港所衍生之必要支出
              經費。業者執行其他運務期間衍生之支出經費應予扣除,
              不予補貼。減班者,依減班幅度折算補貼額。
              1.國際商港碼頭碇泊費及垃圾清理費(依臺灣港務股份有
                限公司開立相關證明核算)。
              2.船舶停航靠泊國際商港期間為維持船舶發動(含移泊)
                之必要燃油費(依進出港簽證、航海日誌、輪機日誌及
                加油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算)。
              3.在船船員:指船員(限艙面及輪機部門人員)最低月薪
                資。(依本局所訂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
                表核算)。
        (二)兩岸海運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停航或減班之本國籍船舶
              ,於停航或減班期間仍須支出之營運成本,並可直接合理
              明確歸屬於該航線之客運業務。減班者,依減班幅度折算
              補貼額。
              1.人員:
               (1)在船船員:指船員(限艙面及輪機部門人員)最低月
                  薪資。(依本局所訂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
                  薪資表核算)。
               (2)一般員工:指員工法定基本工資。
              2.船舶:
               (1)船舶及乘客保險費:指業者經營固定航線期間所須負
                  擔之船體、營運人責任及旅客傷害等保險之費用,並
                  依停航或減班期間佔全年度之比例計算。
               (2)船舶歲修:指船舶當年度歲修所產生之支出,上開費
                  用產生於停航及復航期間均予以採計,其補貼金額依
                  停航或減班期間佔全年度之比例計算。
              3.場站及港灣:
               (1)辦公室租金:指業者承租各業務及管理部門場所,所
                  產生之租金費用。
               (2)碼頭碇泊費及垃圾清理費:指船舶於停航或減班期間
                  停靠碼頭,所產生之費用。
        (三)兩岸海運小三通貨運固定航線及國內海運客、貨運固定航
              線停航或減班者,補貼項目及標準則比照兩岸海運小三通
              客運固定航線。
參、受理期間、方式、應備文件及作業流程:
    一、受理期間: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起一年,視疫情狀況調
              整,最遲不超過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
        (二)本要點補貼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
              振興特別預算項下支應。於預算用罄,本局將公告停止受
              理相關申請案,並依申請案件遞送本局之順序進行補貼撥
              款作業。
    二、受理方式、應備文件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者
              ,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向本局提出;申請補貼期間為一百
              零九年四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每月一日至
              次月月底),並於當期期滿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檢附申
              請文件(一份)以掛號郵寄至本局(流程如附件一)。
        (二)申請文件如下:
              1.申請表(如附件二)。
              2.各項營運成本之單據(如附件三、附件四)。
              3.領款收據及切結書(如附件五)。
              4.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三)申請逾期或文件不全未依本局通知期限補正者,不予受理
              。本局得配合實際作業之需,調整前述申請期限,並事先
              周知。
        (四)經審查通過之業者,本局依程序辦理補貼款撥付相關事宜
              。
肆、督導考核:
    本局得隨時瞭解受補貼業者之情形,如有隱匿不實、虛報或浮報等造
    假情事,撤銷其申請補貼,並列為不予補貼之對象。
伍、本局辦理審查與核銷補貼期間,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公協
    會協助辦理資料檢核事宜,並視案件需要召會審查。
陸、為避免重複補貼,本局辦理相關補貼案件時,將一併扣除業者依本要
    點申請之補貼款。
柒、其他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