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目的 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 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依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 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二條辦理紓困 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貳、本要點補貼對象、期間、項目及標準: 一、補貼對象: (一)以本辦法施行日既有經營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客、 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因配合政府防 疫政策,原所營航班停航或減班者。 (二)以本辦法施行日既有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之 船務代理業者,因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原代理航班停航或 減班者。 (三)以本辦法施行日已與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管理機 關(構)或單位訂定場地租賃合約之場站內商業服務設施 業者。 (四)以本辦法施行日既有經營國內海運客運固定航線之船舶運 送業者,因民行需求開航者。 (五)以本辦法施行日既有之經營載客小船業者。 (六)以本辦法施行日既有持有臺南市政府核發有效執照之觀光 管筏經營業者。 (七)以本辦法施行日既有持有澎湖縣政府核發有效執照之海上 平台經營業者。 (八)以本辦法施行日前(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至一百零九 年一月)曾經營國內海運客運非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 。 (九)以本辦法施行日已於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經營, 並與前開場站管理機關(構)或單位約定繳納權利金者。 二、補貼期間: (一)依前款第一目申請者,自本辦法施行日起配合政府防疫政 策停航或減班之第一個航次(當日)起算補貼額,至該船 舶恢復營運之前一日止,視疫情狀況調整,最遲不超過一 百十年六月三十日。 (二)依前款第二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其代 理船舶恢復營運之前一日止,視疫情狀況調整,最遲不超 過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 (三)依前款第三目申請者,自政府宣布小三通客運停航之日起 (一百零九年二月十日)至一百十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四)依前款第四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五)依前款第五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得視疫情狀況延長。 (六)依前款第六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得視疫情狀況調整。 (七)依前款第七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得視疫情狀況調整。 (八)依前款第八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得視疫情狀況延長。 (九)依前款第九目申請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十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得視疫情狀況延長。 三、補貼項目及標準: (一)兩岸海運直航客運固定航線:停航或減班之本國籍船舶, 於停航或減班期間,因靠泊我國際商港所衍生之必要支出 經費,業者所營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航線,自一百零九年十 一月一日起,每月實際營運航班較一百零八年同月份減少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依業者每月減班幅度折算補貼額。業 者執行其他運務期間衍生之支出經費應予扣除,不予補貼 。 1.國際商港碼頭碇泊費及垃圾清理費(依臺灣港務股份有 限公司開立相關證明核算)。 2.船舶停航靠泊國際商港期間為維持船舶發動(含移泊) 之必要燃油費(依進出港簽證、航海日誌、輪機日誌及 加油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算)。 3.在船船員:指船員(限艙面及輪機部門人員)最低月薪 資。(依本局所訂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薪資 表核算)。 (二)兩岸海運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停航或減班之本國籍船舶 ,於停航或減班期間仍須支出之營運成本,並可直接合理 明確歸屬於該航線之客運業務,業者所營航線,自一百零 九年十一月一日起,每月實際營運航班較一百零八年同月 份減少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依業者每月減班幅度折算補貼 額。 1.人員: (1)在船船員:指船員(限艙面及輪機部門人員)最低月 薪資。(依本局所訂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最低月 薪資表核算)。 (2)一般員工:指員工法定基本工資。 2.船舶及乘客保險費:指業者經營固定航線期間所須負擔 之船體、營運人責任及旅客傷害等保險之費用,並依停 航或減班期間佔全年度之比例計算。 3.場站及港灣: (1)辦公室租金:指業者承租各業務及管理部門場所,所 產生之租金費用。 (2)碼頭碇泊費及垃圾清理費:指船舶於停航或減班期間 停靠碼頭,所產生之費用。 (三)兩岸海運小三通貨運固定航線及國內海運客、貨運固定航 線停航或減班者,補貼項目及標準比照兩岸海運小三通客 運固定航線。 (四)經營國內海運客運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因民行需求 開航者,其所營航線載客量較一百零八年同月份減少百分 之二十以上者,依載客量下降幅度,補貼其油料費用及船 員最低薪資,最高補貼百分之八十為限。受補貼之航班, 以業者提報航政機關許可之固定航班為限。另本目補貼, 與前目補貼應擇一適用。 (五)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之船務代理業者,自一 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於停航或減班期間,補貼其員工之 法定基本工資。減班者,依業者代理之船舶運送業者每月 實際營運航班數與一百零八年同月份實際營運航班數相較 之減班幅度折算補貼額。業者申請之補貼月份與前一月份 相比,不得有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 權益之行為,亦不得有解散、歇業之情事。違反者主管機 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六)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之場 地租金,依所訂合約金額給予補貼期間內全額補貼。 (七)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之船 舶,於疫情期間停航辦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 所進行維修之費用。 (八)經營載客小船業者於補貼期間領有有效小船執照之載客小 船,依法定駕駛及助手配額,按月補貼每人新臺幣二萬元 。 (九)經營觀光管筏業者,其一百零九年二至六月總營業額較一 百零八或一百零七年同期減少者,補貼因肺炎所造成營業 額下降幅度,依臺南市政府核發執照所記載管筏資料,筏 長未滿十八公尺,每艘管筏一次性補貼營運資金上限新臺 幣六萬元;筏長十八公尺以上,每艘管筏一次性補貼營運 資金上限新臺幣九萬元。 (十)經營海上平台業者,其一百零九年四、五月總營業額較一 百零八或一百零七年同期減少者,依澎湖縣政府核發執照 所記載平台資料,平台限載人數未滿一百四十人,每座平 台一次性補貼營運資金新臺幣五萬元;平台限載人數一百 四十人以上,每座平台一次性補貼營運資金新臺幣八萬元 。 (十一)經營國內海運客運非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於補貼期 間內,依所營非固定航線之客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按 月補貼每人新臺幣二萬元,船員薪津未滿新臺幣二萬元 者,依實際薪津補貼。業者申請之補貼月份與前一月份 相比,不得有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 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有解散、歇業之情事。違反者主 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 款項。 (十二)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商業服務設施並有 約定繳交權利金業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 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每月營業額未滿一百零八年同一月 份之百分之五十,針對該月其全職駐站與站外提供實體 展售場所專職服務兩岸海運小三通旅客之銷售、配送及 相關輔助作業員工經常性薪資之百分之四十計算之,且 每位員工每月薪資補貼額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業 者申請之補貼月份與前一月份相比,不得有員工實施減 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有 解散、歇業之情事。違反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 ,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十三)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業者,因停航或減班 而開發經營其他航線,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本局將 依其執行其他航線運務每月實際載客量與一百零八年同 月份既有航線實際載客量相較之下降幅度折算補貼款。
參、受理期間、方式、應備文件及作業流程: 一、受理期間: (一)經營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 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 起,視疫情狀況調整,最遲不超過一百十年六月三十日。 (二)經營兩岸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之船務代理業者:自一百零 九年七月一日起,視疫情狀況調整,最遲不超過一百十年 六月三十日。 (三)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自 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四)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申 請船舶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所進行維修費用之 補貼,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五)經營載客小船業者、觀光管筏業者及海上平台業者:自本 辦法施行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六)經營國內海運客運非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自一百零 九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受理方式、應備文件及作業程序: (一)受理方式: 1.經營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 、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補貼期間為一百零九年一月十 五日至三月三十一日者,應於四月三十日前,向本局提 出申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以後者,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每月一日至月底),於當期期滿後三十日內提出申 請,檢附申請文件(一份)以掛號郵寄至本局(流程如 附件一);業者受疫情影響有停航事實,相關佐證文件 準備不及,需申請預先撥付營運紓困補貼費用者,本局 得視情形專案辦理。 2.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之船務代理業者:檢 附申請文件(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 3.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 由業者或代為申請機關(構)或單位檢附申請文件向本 局提出申請。 4.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申 請船舶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所進行維修費用 補貼,檢附申請文件(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 。 5.經營載客小船業者、觀光管筏業者及海上平台業者:檢 附申請文件(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 6.經營國內海運客運非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檢附申 請文件(一份)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局。 7.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 申請駐站與站外提供實體展售場所專職服務兩岸海運小 三通旅客之銷售、配送及相關輔助作業員工薪資補貼: 由業者檢附申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經營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 、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及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之船務代 理業者: (1)申請表: 甲、經營兩岸海運直航客運與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 海運客、貨運之固定航線業者(如附件二)。 乙、經營小三通客運固定航線之船務代理業者(如附 件二之一)。 (2)各項營運成本之單據(如附件三、附件四)。 (3)領款收據、切結書(如附件五)。 (4)預先撥付營運紓困補貼款申請書、切結書、領款收據 (如附件六)。 (5)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2.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之商業服務設施業者: (1)申請表(如附件七)。 (2)商業服務設施場地租賃契約影本、場地租金繳納收據 或相關證明文件。 (3)切結書(如附件八)。 (4)領款收據(如附件九)。 (5)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3.經營小三通客、貨運及國內海運客、貨運之固定航線業 者申請船舶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所進行維修 費用補貼者: (1)申請表(如附件十)。 (2)船舶維修計畫及船舶維修合約影本(須詳列維修項目 及金額)。 (3)存摺封面影本。 (4)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4.經營載客小船業者: (1)申請表(如附件十一)。 (2)一百零八年及一百零九年一月至三月同期進出港航班 資料,如航行水域為內水者,可由當地公會出具航班 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營業相關文件。 (3)經營載客小船業者(負責人)、載客小船駕駛及助手 人員身分證件影本。 (4)船舶所有人與經營載客小船業者不同時,應檢附船舶 所有人營運委託證明文件。 (5)存摺封面影本。 (6)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5.經營觀光管筏業者: (1)申請表(如附件十一之一)。 (2)臺南市政府核發有效之觀光管筏執照影本。 (3)營業額減少之證明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甲、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註明單月營業額並 加蓋大小章)。 乙、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調降查定銷售額證明文件。 丙、臺南市政府核發之營業額減少證明文件及各單月 自結營收報表(如附件十一之二)。 丁、其他可資證明之營業相關文件。 (4)存摺封面影本。 (5)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6)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6.經營海上平台業者: (1)申請表(如附件十一之三)。 (2)澎湖縣政府核發有效之海上平台執照影本。 (3)營業狀況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證明文件,得 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甲、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註明單月營業額並 加蓋大小章)。 乙、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調降查定銷售額證明文件。 丙、澎湖縣政府核發之營業額減少證明文件及各單月 自結營收報表(如附件十一之二)。 丁、其他可資證明之營業相關文件。 (4)存摺封面影本。 (5)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件影本。 (6)執照所列平台經營者與公司(商號)負責人或代表人 不同時,應檢附平台經營者委託營運證明文件。 (7)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7.經營國內海運客運非固定航線之船舶運送業者: (1)申請表(如附件十二)。 (2)近三年(一百零七年一月至一百零九年一月)進出港 或碼頭航班資料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營運相關文件。 (3)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證書。 (4)船員薪資明細表及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金融機構蓋 章證明存入之清單收據或簽收之名冊)。 (5)領款收據(如附件五)。 (6)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8.經營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客運場站內商業服務設施業者 申請駐站與站外提供實體展售場所專職服務兩岸海運小 三通旅客之銷售、配送及相關輔助作業員工薪資補貼: (1)申請表(如附件十三)。 (2)公司營業登記。 (3)商業服務設施場地租賃契約影本。 (4)營業額未滿一百零八年同一月份之百分之五十之證明 文件,得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甲、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註明單月營業額並 加蓋大小章)。 乙、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調降查定銷售額證明文件。 丙、其他可資證明之營業相關文件。 (5)一百零九年七月至一百十年三月之全職駐站與站外提 供實體展售場所專職服務兩岸海運小三通旅客之銷售 、配送及相關輔助作業員工清冊(如附件十四),得 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甲、勞、健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 工時員工。 乙、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 工時員工。 丙、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6)薪資清冊(如附件十五)及薪資轉帳證明,無薪資轉 帳證明者得以薪資印領清冊代之。 (7)一百零九年七月至一百十年三月兩岸海運小三通港口 客運場站內與站外提供實體展售場所專職服務兩岸海 運小三通旅客之銷售、配送及相關輔助作業之員工打 卡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其為前開種類員工之文件。 (8)負責人身分證件影本。 (9)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10)薪資補貼領據(如附件十六)。 (11)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三)申請船舶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所進行維修之費 用者,經船舶維修地之航務中心審核符合補貼之項目金額 ,先行核撥該金額百分之五十,竣工後,應檢附下列文件 向本局申請核撥剩餘補助金額: 1.船舶維修紀錄。 2.維修廠商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證明文件。 3.領款收據(如附件十七)。 4.存摺封面影本。 5.其他本局視需要指定補充之文件。 (四)申請逾期或文件不全未依本局通知期限補正者,不予受理 ;業者有正當事由非依限申請者,應於申請時敘明,本局 得視情形個案辦理。本局得配合實際作業之需,調整前述 申請期限,並事先周知。 (五)經審查通過之業者,本局依程序辦理補貼款撥付相關事宜 。
肆、督導考核:本局於補貼期間得隨時瞭解受補貼業者之情形,如有隱匿 不實、虛報、浮報、偽變造申請文件、停業或歇業等情事,撤銷或廢 止其申請補貼,並列為不予補貼之對象。
伍、本要點補貼所需經費,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 算項下支應。本局將於預算用罄,公告停止受理相關申請案,並依申 請案件遞送本局之順序進行補貼撥款作業。
陸、本局辦理審查與核銷補貼期間,得委託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公協 會協助辦理資料檢核事宜,並視案件需要召會審查。
柒、為避免重複補貼,本局辦理相關補貼案件時,將一併扣除業者依本要 點申請之補貼款。
捌、其他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