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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籍船舶運送業財務監理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國籍船舶運送業者財務監理效
    能與保護消費者權益及公共運送安全之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司:本要點所稱之公司,係指國籍船舶運送業。
    (二)實收資本額:係指實際收足股款之數額,以經濟部商業司登記
          之資料為基準。
    (三)財務報告:
          1.公開發行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定
            期編送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財務報告。
          2.非公開發行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三、本要點適用對象:
    (一)經營固定航線或非固定航線貨運且為公開發行公司。
    (二)經營固定航線客運且符合下列其中之一者:
          1.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以下同)三千萬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
            公司。
          2.公開發行公司。
    (三)非屬前兩款之公司,但最近半年內有發生積欠員工薪資、存款
          不足退票、拒絕往來紀錄、被假扣押資產、負面新聞報導等情
          事。
四、本局取得或通知提報財務報告之期限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由本局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三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
          日內取得財務報告及財務衡量指標。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本局通知提
          報財務報告,並檢具財務狀況說明表(如附件)。
五、本局需將公司該季或該年度財務報告依財務衡量指標項目,逐項檢視
    是否有異常之情事。
    前項財務衡量指標項目如下:
    (一)指標一:變更交易方法或處以停止買賣者(非公開發行公司得
          不適用)。
    (二)指標二: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最近連續三個會
          計年度虧損者。
    (三)指標三: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負債比率高於百
          分之六十及流動比率小於一者。
    (四)指標四: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最近兩個會計年
          度及最近期之營業活動淨現金流量均為負數者。
    (五)指標五:最近期全體董事監察人及持股百分之十以上大股東總
          持股數設質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六)指標六:最近期資金貸與他人餘額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比率
          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七)指標七:最近期背書保證餘額占最近期財務報告淨值比率達百
          分之一百五十以上者。
    (八)指標八:董事、監察人連續三個月持股成數不足者(非公開發
          行公司得不適用)。
    (九)指標九:符合下列任一情事者:
          1.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有重大缺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不
            適用)。
          2.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查核或核閱報
            告。
          3.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流動比率小於一、負債比率大於百分之
            七十且高流動性資產未達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及一年內
            到期長期負債合計金額百分之二十。
          4.最近連續三個會計年度虧損且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高流動性
            資產未達短期借款、應付短期票券及一年內到期長期負債合
            計金額百分之二十。
          5.相關資料顯示資產保全、債務償還存有重大疑慮、或對股東
            權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之虞。
          6.最近三十日內曾被臺灣證卷交易所公布為注意股票,且同時
            符合本益比為負值或六十倍以上、股價淨值比六倍以上、收
            盤價達五元以上(非上市公司得不適用)。
          7.最近期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十元且上市或上櫃普通股股數
            未達其已發行普通股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五十(非屬上市櫃公
            司得不適用)。
          8.其他經本局綜合考量應公布之。
    符合前項任一款指標者,即為財務衡量指標異常。
六、財務監理方式:
    (一)任一項財務衡量指標異常者:本局函請公司說明及提出改善計
          畫,並持續監理改善情形至無異常。
    (二)任二項以上財務衡量指標異常者:需會計師實地查核,待會計
          師確認後,本局函請公司說明及提出改善計畫,並持續監理改
          善情形至無異常。
    (三)無財務衡量指標異常者,不需採取財務監理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