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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船舶運送業及船務代理業僱用國籍船員選拔及表揚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船舶運送業及船務代理業僱用
    國籍船員,以促進我國海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對象為航業法規定之船舶運送業及船務代理業。
三、船舶運送業及船務代理業僱用國籍船員選拔及表揚每年辦理一次,並
    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完成。
四、船舶運送業者及船務代理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本局核定後,得
    辦理公開表揚頒給獎座、獎牌或獎狀,並公告於本局網站,以資鼓勵
    :
    (一)國籍船舶運送業:
          1.年度僱用國籍船員人數,其最高之前三名。
          2.年度僱用國籍船員人數除以所屬船舶之平均每船國籍船員人
            數,其最高之前三名。
    (二)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1.年度僱用國籍船員人數,其最高之前三名。
          2.年度僱用國籍船員人數除以所屬船舶之平均每船國籍船員人
            數,其最高之前三名。
    (三)船務代理業:年度辦理外僱核准人數,其最高之前三名。
    (四)國籍船舶運送業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
          1.年度僱用國籍女性船員人數,其最高之前三名。
          2.年度僱用國籍女性船員人數除以所屬船舶之平均每船國籍女
            性船員人數,其最高之前三名。
五、符合前點資格者,得由業者自薦,並檢附下列各項文件向本局提出申
    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份。
    (二)符合前點之證明一份。
    (三)公司登記證明、負責人身分證明等影本各一份。
    國籍船舶運送業同時符合前點第一款各目者,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同時
    符合前點第二款各目者,國籍船舶運送業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同時符
    合前點第四款各目者,僅得各款擇一目選擇申請。
六、船舶運送業者及船務代理業應依第五點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向本局提
    出申請,並檢具切結確認年度內無因勞資爭議由法院判決確定為雇主
    責任之案件,如有虛偽,本局得撤銷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