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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海運客運營運與服務評鑑執行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海運客運固定航線營運與服務
    評鑑作業,依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評鑑辦法」第四條及第十條規
    定,及「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港口間之客運固定航線審
    查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與「經營離島兩岸通航港口與大陸地區港口間
    之客運固定航線營運補貼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特訂定本執行要點
    。
二、海運客運評鑑作業應達成以下四項主要目標:
    (一)作為海運客運業者改善營運及提昇服務品質之依據。
    (二)作為民眾搭乘海運大眾運輸工具參考依據。
    (三)作為主管機關監督管理、獎勵之依據。
    (四)提供主管機關改善評鑑方法及有效管理業者之建議參考。
三、評鑑對象:評鑑作業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並以辦理評鑑前一年度十
    一月三十日以前正式營運之海運客運固定航線船舶運送業者、小三通
    客運業者及受有補貼之海運客運固定航線經營業者。
四、評鑑委員會之設置:
    (一)評鑑委員會置委員九人,綜理營運與服務評鑑事務,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半數以上應遴聘主管
          機關以外之學者或專家擔任,並應包含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
    (二)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
    (三)委員聘期二年,聘期屆滿得再予續聘一任,續聘委員人數以不
          超過新聘委員人數為原則,主管機關人員擔任評鑑委員會委員
          者不在此限。
五、評鑑指標及計分方式:
    (一)評鑑項目包括:
          1.場站設施與服務。
          2.運輸工具設備與安全。
          3.旅客服務品質與船員管理。
          4.公司經營與管理。
          5.無障礙友善及性別平等搭乘環境。
    (二)各業者成績為前款各目得分加總;如有經營多條航線之業者,
          該業者成績以各航線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評鑑指標及評分項目如附件評鑑指標表。
    (四)評鑑指標、評鑑項目及評分項目與配分,得視推動政策執行情
          形隨時滾動檢討與修正。
六、評鑑作業辦理方式及程序:
    (一)評鑑作業辦理方式:
          1.評鑑作業計畫以委託公正客觀之公私立機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為原則;辦理招商作業時,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2.受委任之評鑑執行單位應遴聘具交通運輸管理相關專門知識
            之學者、專家、辦理評鑑之航政單位主管一人至二人及評鑑
            委員會中遴聘部分委員組成「專案小組」辦理有關項目審查
            作業。
    (二)評鑑作業程序:評鑑作業程序分為三階段,各階段之工作內容
          如下:
          1.評鑑作業準備階段:評鑑執行單位提出評鑑計畫(包含評鑑
            方式、內容及計分方式、調查表格、問卷設計及期程等),
            並召開學者、專家、業者座談會,針對評鑑作業進行溝通交
            流。
          2.評鑑調查資料彙整及評分階段:
           (1)評鑑作業應參採秘密客方式(應含身障人士)進行場站調
              查、登船調查、網路調查及客服電話調查,並透過乘客問
              卷、專家問卷、業者管理書面資料審查及專案小組評分等
              相關科學方式進行,其評分方式參採前揭評鑑項目訂定,
              以量表式、選擇式等問卷方式設計。
           (2)依據評鑑指標表(除專案小組評分項目外)進行資料調查
              與蒐集,並針對各業者航線與場站等進行評分工作。
           (3)專案小組進行業者之公司經營與管理實地訪評,訪評內容
              包含政策配合、公司創新管理、強化船員專業素質與降低
              離職率及提升整體服務之具體做法等。
          3.評鑑結果審查:本局召開評鑑委員會,審查評鑑執行單位提
            送之評鑑報告,審查結果由本局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
七、評鑑結果及應用
    (一)評鑑結果分別予以列等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丁等:未滿六十分。
    (二)評鑑結果經評鑑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後,應轉知各業者就缺失項目限期改善,並將各業者評鑑等第
          上網公告。
    (三)評鑑結果得作為營運補貼計畫及其他大眾運輸獎助計畫審議之
          參考依據。
    (四)對營運與服務評鑑成績達甲等以上之業者,核發獎牌、獎狀;
          成績達優等以上之業者,得酌給獎勵金,並公開表揚。
    (五)業者依本要點領取之半數獎勵金,應按業務績效作為員工激勵
          獎金,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六)受獎業者須將獎勵金運用情形提報本局備查。
    (七)評鑑作業進行期間如發現業者有違規情形(如:停航未報備、
          其他海事案件等),本局航務中心應即刻派員查核,並依航政
          相關規定辦理。
    (八)受評業者提供之資料,經查證不實者,本局得視違規情節,取
          消獎勵並追究相關責任。
八、相關書表
    (一)接受評鑑業者應提供資料如下:
          1.各航線船舶基本資料(含建造年月及船齡)。
          2.維修保養制度及執行狀況(含出船前安全檢查表、各級保養
            表、保養程序說明及紀錄)。
          3.出勤前酒測實施情形及紀錄。
          4.申訴案件處理方式及追蹤列管紀錄。
          5.教育訓練人次及業者僱用總員工人數。
          6.經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補貼航線)。
          7.業者經營先進管理措施、無障礙設施及服務。
          8.積極作為及含政策配合等證明文件。
          9.其他評鑑指標所需書面資料。
    (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資料如下:
          1.違反航政相關行政處分統計資料。
          2.違反海事案件統計資料。
          3.違反勞動基準法遭勞檢單位舉發違規紀錄。
          4.違反航運相關管理規定之次數。
          5.違反其他重大違規紀錄統計資料。
          6.減班或停航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資料。
          7.補貼款運用及查核資料。
          8.其他評鑑指標所需書面資料。
九、本局辦理營運與服務評鑑及獎勵金所需經費,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