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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交通部航港局推動跳島航線推廣獎助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7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推動海運客運航線發展,爭取
    全球各地區郵輪來臺離島停靠,透過跳島航線推廣獎助,鼓勵船舶運
    送業、旅行業、郵輪公司或相關協會促進臺灣離島海運客運發展,提
    升臺灣離島海運客運搭乘人次,並帶動臺灣離島觀光及經濟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跳島航線:指兩個以上臺灣離島間之航線,或臺灣本島與兩個
          以上臺灣離島間之航線。
    (二)臺灣離島:係指金門、馬祖、澎湖、蘭嶼、綠島或小琉球。
三、獎助期間及獎助對象:
    (一)獎助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二)獎助對象:
          1.拓展跳島航線業務辦理行銷推廣之經本局許可之船舶運送業
            、國內郵輪公司、國際郵輪公司、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設立
            登記之旅行業、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協會,或直
            轄市及縣(市)政府。
          2.獎助對象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
四、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辦理臺灣跳島航線業務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推動跳島旅遊
          相關宣傳之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或辦理消費者推廣及主題宣
          傳活動:對事前申請之項目依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予以
          獎助,每案獎助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二)舉辦客船或郵輪至臺灣離島進行跳島試航活動:按實際支出金
          額之百分之八十予以獎助,每次試航活動獎助以新臺幣四百萬
          元為上限;於試航完成後,旗下客船或郵輪當年度一次申請至
          臺灣離島進行跳島十航次以上,且實際完成十航次以上者,獎
          助總金額外加百分之二十五,作為激勵金。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銷規劃及產品發展、消費者推廣及主題宣傳活動,
    係指影片、文宣品、參加旅展、商展行銷、促銷活動,媒體或業者熟
    悉之旅遊、客船或郵輪主題行程、文化節、圓桌會議、說明會、餐會
    、論壇、交流研討會、國際展、邀請國外媒體及業者來臺踩線、主題
    航線推廣、客船體驗店、主題分享會、與離島特色相結合之客船、郵
    輪產品宣傳活動等,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用途。
    獎助金額及比例,得視本局年度編列預算額度予以彈性調整,惟仍以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金額及比例為上限。
五、申請程序:
    (一)應於行銷推廣活動預定日二個月前,備函檢具「跳島航線推廣
          獎助申請表」(附表一)及執行計畫書(包括背景、目的、具
          體內容及方式、效果預估及經費預算等)向本局申請。
    (二)本局就申請案之內容初步審查符合條件,提交申請資料齊全者
          ,召開審查會議後予以核定;資料不齊全者,限期補正資料,
          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不符合條件者,不予受理。
六、經費來源:本要點獎助推動郵輪跳島航線推廣獎助所需經費由本局編
    列公務預算支應,其餘推動跳島航線推廣獎助所需經費由前瞻特別預
    算支應,並採先申請先保留方式,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即不受理申請。
七、申請獎助案件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
    (一)本小組置內部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擔
          任,其餘委員由航務組推派一人,四個航務中心共同推派一人
          。
    (二)本小組置外部委員四人,得聘請專家學者一人、交通部觀光局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代表各一
          人擔任,並得視討論議題邀請交通部航政司、公協會代表等列
          席參與討論。
    (三)委員聘期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小組原則每年上、下半年各召開一次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
          其指定委員一人為代理主席。
    (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內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
          業務有關人員代理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六)本小組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循程序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代理
          人核可後,函知獎助對象。
    (七)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1.依第五點規定,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申請資料齊全者之申請
            獎助案件,並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2.獎助金額。
          3.其他與獎助相關事宜。
    (八)本小組內部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部委員出席會議時
          ,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覈實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八、獎助金結報及核撥機制:
    (一)受獎助者應於推廣活動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佐證
          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撥付獎助金,由本局審查無誤後核撥。
    (二)受獎助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獎助金核撥申請。
    (三)申請文件應檢附核撥申請表(附表二)及推廣活動完成後之成
          果證明資料、領款收據及相關支出證明(如統一發票或收據等
          證明文件)。
九、受獎助經費之支用如涉及採購事項,受獎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十、督導考核:本局得抽查考核受獎助者實際執行情形,如有虛報、浮報
    獎助內容等情事,應繳回全部之獎助經費。
十一、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申請案,同時符合我國其他獎助規定時,應擇一
      辦理,不得重複。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