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積極推動海運客運航線發展,爭取 全球各地區郵輪來臺離島停靠,透過跳島航線推廣獎助,鼓勵船舶運 送業、旅行業、郵輪公司或相關協會促進臺灣離島海運客運發展,提 升臺灣離島海運客運搭乘人次,並帶動臺灣離島觀光及經濟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離島:指金門、馬祖、澎湖、蘭嶼、綠島或小琉球。 (二)母港:指國際郵輪開始或結束航程的港口。 (三)境外旅客:持入境許可證或非持有本國籍護照之旅客。 (四)國際郵輪跳島航線:指國際郵輪來臺離島停靠或以臺灣離島為 母港之跳島航線。 (五)客船跳島航線:指國際郵輪以外之客船於兩個以上臺灣離島間 之航線,或臺灣本島與兩個以上臺灣離島間之跳島航線。
三、獎助期間及獎助對象: (一)獎助期間: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 (二)獎助對象: 1.拓展跳島航線業務辦理行銷推廣之經本局許可之船舶運送業 、國際郵輪公司、經交通部觀光署核准設立登記之旅行業、 經我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協會、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 2.獎助對象有二個以上時,應自行協調申請單位。
四、獎助條件及基準: (一)辦理境外旅客搭乘郵輪跳島航線,或辦理客船跳島航線業務之 行銷規劃、產品發展、消費者推廣、主題宣傳或試航活動:對 事前申請之項目依實際支出金額之百分之八十予以獎助,每案 獎助以新臺幣二百萬元為上限。 (二)跳島航線營運獎助:跳島航線獎勵金以同一航次內停靠之離島 數量予以獎助(跳島航線獎勵金計算基準表詳如附表一),每 案獎助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銷規劃、產品發展、消費者推廣及主題宣傳活動, 係指影片、文宣品、參加旅展、商展行銷、促銷活動,媒體或業者熟 悉之旅遊、客船或郵輪主題行程、文化節、圓桌會議、說明會、餐會 、論壇、交流研討會、國際展、邀請國外媒體及業者來臺離島踩線、 主題航線推廣、客船體驗店、主題分享會、與離島特色相結合之客船 、郵輪產品宣傳活動等,或其他經本局同意之用途。 獎助金額及比例,得視本局年度編列預算額度予以彈性調整,惟仍以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之金額及比例為上限。
五、申請程序: (一)應於行銷推廣活動、試航或跳島航線營運預定日二個月前,備 函檢具「跳島航線推廣獎助申請表」(附表二)及執行計畫書 (包括背景、目的、具體內容及方式、效果預估及經費預算等 )向本局申請。 (二)本局就申請案之內容初步審查符合條件,提交申請資料齊全者 ,召開審查會議後予以核定;資料不齊全者,限期補正資料, 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放棄申請;不符合條件者,不予受理。
六、經費來源:本要點獎助推動郵輪跳島航線推廣獎助所需經費由本局編 列公務預算支應,其餘推動跳島航線推廣獎助所需經費由前瞻特別預 算支應,並採先核定先匡列額度方式,預算額度用罄本局即不受理申 請。
七、申請獎助案件由本局組成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審查: (一)本小組置內部委員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擔 任,其餘委員由航務組推派一人,四個航務中心共同推派一人 。 (二)本小組置外部委員六人,得聘請專家學者三人、交通部航政司 、交通部觀光署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等機關代表各一人擔 任,並得視討論議題邀請相關機關及團體代表等列席參與討論 。 (三)委員聘期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本小組原則每年上、下半年各召開一次審查會議,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 其指定委員一人為代理主席。 (五)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但內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 業務有關人員代理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六)本小組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同意,審查通過後由本局循程序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代理 人核可後,函知獎助對象。 (七)本小組審查事項如下: 1.依第五點規定,審查符合條件且提交申請資料齊全者之申請 獎助案件,並得邀請申請人列席說明。 2.獎助金額。 3.其他與獎助相關事宜。 (八)本小組內部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部委員出席會議時 ,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覈實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支應。
八、獎助金結報及核撥機制: (一)受獎助者應於推廣活動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佐證 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撥付獎助金,由本局審查無誤後核撥。 (二)受獎助者至遲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提出獎 助金核撥申請。 (三)申請文件應檢附核撥申請表(附表三)及推廣活動完成後之成 果證明資料、領款收據及相關支出證明(如統一發票或收據等 證明文件)。
九、受獎助經費之支用如涉及採購事項,受獎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十、督導考核:本局得抽查考核受獎助者實際執行情形,如有虛報、浮報 獎助內容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獎助經費外,得對該受獎助對象 停止獎助一年。
十一、符合本要點規定之申請案,同時符合我國其他獎助規定時,應擇一 辦理,不得重複。如有重複請領,應於本局所訂期限內繳還獎助金 。
十二、受獎助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 或其關係人,應依該法第十四條規定提供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 係揭露表及切結書(附表四)。
十三、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 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交通部對所屬機關辦理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捐)助業務督導考核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相關法令規 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