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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航港局審查責任保險文件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並自111年9月1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下稱航港局)為執行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三條及船務
    代理業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時,具一致性責任保險查核標準,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航港局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臺(下稱 MTNet)依船方或其代理人所載
    之責任保險文件保險人,區分為白名單、一般名單、警示名單及黑名
    單。
    前項保險人分類,由航港局參酌國內外之信用評等、保險文件審查結
    果、海事案件處理經驗及經公告認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之虞者等情
    形,定期檢討調整並公告。
三、航港局應於受理相關申請案件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責任保險文件
    審查,審查方式如下:
    (一)屬白名單及一般名單未被系統抽查者,檢視責任保險文件載明
          船名、國際海事組織編號、總噸位、保險人、被保險人及保單
          期間等相關資料,與MTNet所載內容相符。
    (二)屬一般名單經系統抽查及警示名單者,除前款內容外,另檢視
          責任保險文件載明條款適用規範及承保航行區域涵蓋本國水域
          ,並依第四點至第六點辦理。
    (三)屬黑名單者,由系統拒絕受理。
四、責任保險文件應載明下列承保範圍:
    (一)對船舶殘骸之清除及海洋污染之責任。
    (二)對船員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之傷害或死亡之責任。
    (三)因碰觸固定或非固定物體等屬於第三人財產部分所負擔之損失
          賠償責任。
    (四)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他船毀損之責任。
    (五)救助人命衍生之費用。
    (六)二零零六年海事勞工公約對船員薪資補償及遣返之責任。
    前項責任保險最低保險總保險額度以每一總噸位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
    款權一六二計算單位,計算其數額。船舶登記總噸位不足四百者,以
    四百計算之。
五、責任保險文件載明下列條款之一者,應請船方或其代理人檢具保險人
    同意可保之證明文件:
    (一)船況檢查保證條款。
    (二)船級條款。
    (三)船員(雇傭)契約送審保證條款。
    (四)船員健康檢查保證條款。
    (五)其他經航港局認定具疑慮條款。
六、責任保險文件不得載明下列條款:
    (一)船舶保證無理賠或無事故紀錄條款。
    (二)船舶於航程中適航保證條款。
    (三)船舶因機械故障引起之事故不予承保條款。
七、責任保險文件之內容不符規定者,本局應即通知其限期補正;具第六
    點情事、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及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