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 稱地方政府)辦理改善交通船碼頭旅運服務設施,以提升我國海運客 貨運碼頭安全及旅運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交通船碼頭,為地方政府管理並提供航駛固定航線之客貨 運船舶靠泊之碼頭。
三、本局補助範圍為交通船碼頭下列項目之規劃、設計、監造及工程所需 經費: (一)防舷材、碰墊、欄杆、碼頭堤面、照明設備、標誌標線、護墩 、階梯及扶手等相關碼頭安全設施。 (二)浮動碼頭或碼頭之船港間岸接設施。 (三)人車動線及遮雨(陽)設施。 (四)候船室相關設施(備)及周邊環境。 (五)航道或碼頭水域疏浚。 (六)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工作項目。 前項第六款之項目,不適用第四點第二項補助比率上限、第五點第一 項計畫優先排序及第六點現勘之規定。
四、地方政府申請補助計畫,本局得視年度預算額度及審核結果酌予補助 。 本局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依據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予 以不同之補助,其補助比率上限如下,但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計 畫予以補助者,依其規定: (一)財力級次第一級:百分之五十。 (二)財力級次第二級:百分之七十八。 (三)財力級次第三級:百分之八十四。 (四)財力級次第四級:百分之八十六。 (五)財力級次第五級: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補助計畫採事前審核原則,地方政府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前函送申 請補助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及各計畫之優先排序予本局審核。但經 本局專案受理者,不在此限。 地方政府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工作項目所提申請補助計畫, 不適用前項排序之規定。 申請補助計畫資料缺漏或未符合規定,經本局通知地方政府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
六、本局審核地方政府所提申請補助計畫,必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或專家 學者辦理現勘。但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工作項目所提申請補 助計畫,由本局審核符合該公共建設計畫後,核定補助經費。
七、地方政府依行政院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工作項目所提申請補助計畫, 應以行政院核定之工作項目為限。 前項申請補助計畫不適用第四點第二項補助比率上限、第五點第一項 計畫優先排序及第六點辦理現勘之規定。
八、規劃評估類補助計畫之補助款撥款程序如下: (一)計畫金額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完成發包後一 次撥款。 (二)計畫金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者,分三期撥款: 1.第一期:完成發包作業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完成期中報告後,撥付百分之六十。 3.第三期:完成經費核結後,撥付尾款。 (三)請款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領款收據及撥款帳戶。 2.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二,於請撥第一期款已檢附補助全額 之納入預算證明者,免付)。 3.委託技術服務契約書副本(於請撥第一期款時檢附)。 4.補助款請撥明細表(如附件三)。 5.請撥第三期款時,另檢附經費核結必要文件。
九、工程建設類(含設計及監造)補助計畫之補助款撥款程序如下: (一)計畫金額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完成發包後一次撥款。 (二)計畫金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者,分四期撥款: 1.第一期:完成發包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三十撥付百分之四十。 3.第三期: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撥付百分之二十五。 4.第四期:完成經費核結後,撥付尾款。 (三)請款時應檢附以下文件: 1.領款收據及撥款帳戶。 2.納入預算證明(如附件二,於請撥第一期款已檢附補助全額 之納入預算證明者,免付)。 3.委託技術服務或工程契約書副本(於請撥第一期款時檢附) 。 4.補助款請撥明細表(如附件三)。 5.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作業者, 另檢附以下文件: (1)工程決標後,請撥第一期款時,檢附至工程設計規劃階段 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表及相關辦理情形證明文件。 (2)請撥第二期至第四期款時,檢附至工程施工階段之公共工 程生態檢核表及相關辦理情形證明文件。 6.屬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節能減碳檢核 作業者,另檢附以下文件: (1)工程決標後,請撥第一期款時,檢附至工程設計規劃階段 之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表及相關辦理情形證明文件。 (2)請撥第二期至第四期款時,檢附至工程施工階段之公共工 程節能減碳檢核表及相關辦理情形證明文件。 7.請撥第四期款時,另檢附經費核結必要文件。
十、補助計畫經費核結程序如下: (一)規劃評估類補助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1.補助計畫核結報告(如附件四)。 2.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或撥款憑證影本。 3.規劃評估成果報告定稿本(一式二份)及電子檔。 4.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生態檢核作業者, 檢附至工程規劃設計階段之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表及相關辦理 情形證明文件。 5.屬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注意事項規定應辦理節能減碳檢核 作業者,檢附至工程規劃設計階段之公共工程節能減碳檢核 表及相關辦理情形證明文件。 (二)工程建設類(含設計及監造)補助計畫應檢附下列文件: 1.補助計畫核結報告(如附件四)。 2.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3.工程結算明細表。 4.施工前後照片。 5.工程涉有委託技術服務費用,檢附佐證資料(如勞務結算驗 收證明書或撥款憑證影本等)。 (三)工程管理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核給。 (四)經費核結時,經本局檢視核定項目未施作者,按核定補助計畫 所定工作項目額度依比率扣減補助款;未核定項目逕行施作者 ,不納入核結金額計算。 (五)經費核結時,以補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所核定之補助 比率為本局應補助之金額,並以該計畫核定補助金額為限。 (六)地方政府執行補助計畫所產生之廠商違約金收入及其他衍生性 收入,應按核結之實際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七)補助經費執行結果有賸餘者,其賸餘應繳回本局。
十一、地方政府於執行過程中,經檢討需調整補助計畫內容,應檢送計畫 修正前後對照表(如附件五)及修正計畫,並敘明變更緣由,報經 本局審查確認有其必要,核定後修正之。但於工程竣工後始報本局 辦理者,本局得不同意修正。 補助計畫修正後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由地方政府自籌辦理。
十二、地方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本局 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並命於一定期間內繳回全部或部 分補助款: (一)執行補助計畫過程中,未報經本局核定,逕自變更計畫內容 。 (二)於本局核定補助經費後,逾三個月未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或工 程招標公告作業者,或工程決標後逾二個月未開工。 (三)補助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 (四)對補助計畫所提規劃評估方案或工程設計方案,經本局提供 相關輔導或審查意見,仍未臻妥適,經本局評估無法有效達 成計畫目標。 (五)依補助計畫所購置之設施、設備未達財產使用年限,即變更 原計畫用途或報廢拆除。
十三、地方政府應建立管考機制,管考所轄補助計畫執行進度,並給予主 辦單位必要協助。 地方政府應依本局指定期限,定期填報所轄補助計畫執行進度及經 費支用狀況,並出席本局管考會議說明。 地方政府執行補助計畫過程中,本局得辦理實地訪視,瞭解計畫執 行情形,地方政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補助計畫成效優良者,執行該計畫之地方政府應配合本局辦理示範 宣導觀摩及提供所需資料,並出席政策成果說明會。 地方政府執行補助計畫,無法於年度內執行完畢致須保留至次一年 度繼續執行者,應配合受理機關作業需求,提出相關文件予受理機 關,辦理經費保留。 補助計畫有撤銷、廢止、執行率嚴重落後及應辦理生態檢核、節能 減碳檢核而未依規定辦理之情形者,將作為本局後續年度審核補助 經費額度或比率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