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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航港局補助臺東縣政府辦理民船汰舊換新購建船補助計畫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臺東縣政府辦理已奉行政院核
    定之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臺東縣獎勵民船汰舊換新購建船補助計
    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臺東縣政府申請本局補助辦理民船汰舊換新購建船補補助計畫,本局
    得視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情形酌予補助。
三、本局以鼓勵優先汰換補助計畫期間船齡達二十年以上之載客船舶為原
    則,以一艘新船汰換一艘舊船。船舶汰舊換新購建船補助政策規劃、
    案件審查與執行由臺東縣政府負責,本局得適時督請臺東縣政府調整
    改善。
四、臺東縣政府應擬具工作計畫書(如附件一)函送本局核轉交通部審議
    核定,核定後計畫書內容如有變更,應敘明理由並檢附修正計畫書函
    送本局核轉交通部核定。
五、臺東縣政府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民船汰舊換新購建船補助,於受理
    後,以公文正式核定或與海運業者簽訂契約,並應於其中明定補助之
    金額。
六、臺東縣政府應於每期提送請款書(如附件二)、領款收據及納入預算
    證明予本局辦理請款作業,並依期提送下列各項請款文件:
    (一)第一期:本局新購建船許可相關文件、民船汰舊換新購建船補
          助義務負擔計畫承諾書、新購建船舶合約書,計撥付中央補助
          款百分之十。
    (二)第二期:完成龍骨安放之相關文件證明,計撥付中央補助款百
          分之三十。
    (三)第三期:財團法人中國驗船中心簽發之船級證書或報告、本國
          籍船舶國籍證書影本、客船安全證書影本及節能減碳第三方證
          明文件,計撥付中央補助款百分之六十。
七、臺東縣政府依計畫補助每艘新船造價之百分之三十補貼,並不得超過
    附件三之補助額度上限。計畫經費核結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費核結時,以補助計畫實際支用經費總額乘以所核定之補助
          比率為本局應補助之金額,並以該計畫核定補助金額為限。
    (二)補助經費執行結果有賸餘者,其賸餘應繳回本局。
    (三)本局撥付之補助款,臺東縣政府不得移作他用,違反者,得予
          停撥其當年度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八、臺東縣政府應配合參與本局定期召開之離島船舶汰舊換新專案督導小
    組會議,並邀集受補助業者參與說明。
    執行補助計畫過程中,本局得辦理書面審查或實地訪視,瞭解計畫執
    行情形,臺東縣政府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九、臺東縣政府須於撥款前與受補助業者簽訂義務負擔計畫承諾書,業者
    須依所提負擔計畫承諾書履行義務,未履行者,須支付補助款總額百
    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