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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貨櫃集散站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並自即日生效 制(訂)定

一、交通部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
    項及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三款規定,審查非都市土地變更為貨櫃集散站
    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及審議貨櫃集散站設置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
    少於十公頃限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貨櫃集散站,指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款
    之內陸貨櫃集散站。
三、申請人依管制規則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應報請
    航港局審查核轉交通部同意。變更時亦同。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計畫緣起及事業需求。
    (二)計畫目的。
    (三)計畫構想:
          1.公司基本資料及現況概要,包含基地區位、面積、土地分區
            。
          2.使用計畫,包含設施及機具配置等。
          3.營運管理計畫,包含安全管理及防災應變規劃。
          4.環境影響及維護計畫,包含周邊道路、農業、排水等。
    (四)對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用地規劃。
    (五)土地所有權人全體同意申辦及使用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擬具之興辦事業計畫土地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且面積少於十公頃
    者,須屬特定商港貨櫃集散作業所必要之設施或對商港發展具有關鍵
    性、重要性,並報請航港局審查核轉交通部同意。
五、申請人應依管制規則及其相關規定,於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六個月內
    ,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交
    通用地使用。
六、依本要點提出之申請審查案,如涉及其他事業許可或法令規定者,應
    依其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