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肆應馬祖地區民航空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第二條
飛航臺灣、馬祖航線(以下簡稱臺馬航線)之民用航空器於民航管制空 域範圍內由民航單位管制,其餘空域由戰管單位雷達監視,並以目視飛 航為原則;其管制作業程序及通話事宜由國軍戰管及民航航管單位另訂 之。第三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臺馬航線及增加飛航班次,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 管理規則」規定,向民用航空局申請,經核轉交通部洽請國防部同意後 核准之。第四條
搭載旅客以依「人民入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辦法」規定許可 進出馬祖之人員為限;民用航空運輸業在辦理訂位時,應請旅客出示同 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但經醫療機構認定為緊急傷患者應予優先搭乘。第五條
臺馬航線旅客登機前,應出示第四點之同意書正本及身分證明。第六條
馬祖機場起降天氣之標準,依目視飛航規則之規定。第七條
臺馬航線之搜救支援,按國軍搜救協調中心作業手冊辦理。第八條
民用航空器海上救生裝備應依民航有關法令規定設置完備。第九條
馬祖機場之證照查驗、安全檢查由連江縣政府警察局或航空警察局會同 馬祖防衛司令部辦理。民用航空器在馬祖機場之警衛由連江縣政府警察 局支援。第十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在馬祖機場地勤業務及所需協助與支援,依業者與連江 縣政府訂定協議書辦理。第十一條
國軍戰管單位所需使用之民用航空陸空通信地面裝備,由民用航空局撥 借,其一、二級維護,由戰管單位負責。第十二條
本要點由交通、國防部會銜訂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