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器臺灣馬祖航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 廢止

第一條
  為肆應馬祖地區民航空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飛航臺灣、馬祖航線(以下簡稱臺馬航線)之民用航空器於民航管制空
  域範圍內由民航單位管制,其餘空域由戰管單位雷達監視,並以目視飛
  航為原則;其管制作業程序及通話事宜由國軍戰管及民航航管單位另訂
  之。
第三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臺馬航線及增加飛航班次,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
  管理規則」規定,向民用航空局申請,經核轉交通部洽請國防部同意後
  核准之。
第四條
  搭載旅客以依「人民入出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辦法」規定許可
  進出馬祖之人員為限;民用航空運輸業在辦理訂位時,應請旅客出示同
  意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但經醫療機構認定為緊急傷患者應予優先搭乘。
第五條
  臺馬航線旅客登機前,應出示第四點之同意書正本及身分證明。
第六條
  馬祖機場起降天氣之標準,依目視飛航規則之規定。
第七條
  臺馬航線之搜救支援,按國軍搜救協調中心作業手冊辦理。
第八條
  民用航空器海上救生裝備應依民航有關法令規定設置完備。
第九條
  馬祖機場之證照查驗、安全檢查由連江縣政府警察局或航空警察局會同
  馬祖防衛司令部辦理。民用航空器在馬祖機場之警衛由連江縣政府警察
  局支援。
第十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在馬祖機場地勤業務及所需協助與支援,依業者與連江
  縣政府訂定協議書辦理。
第十一條
  國軍戰管單位所需使用之民用航空陸空通信地面裝備,由民用航空局撥
  借,其一、二級維護,由戰管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本要點由交通、國防部會銜訂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