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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器計畫維護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廢止

第一章  總則
一、本程序依據民用航空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第二十五條
  之規定訂定。
二、本程序訂定之目的,係對航空器及其裝用組(零)件
  、設備等維護計畫作一般性規定,以齊一制度,便於取
  得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其維護計畫之認可
  。
三、航空器及其裝用組(零)件,設備之維護計畫,須按
  左列資料擬定之:
 (一)原製造廠手冊及有關文件規定使用時限或限制。
 (二)原製造廠所在國民航主管機構所規定使用時限或
   限制。
 (三)上述兩款未列入規定之項目,依其航空器讓受前
   原使用人之維護計畫。
 (四)所有人或使用人現有維護能量、經驗及使用記錄
   分析結果所得資料。
四、擬訂維護計畫前首應考慮左列因素:
 (一)飛航作業地區情況。
 (二)使用動力大小與頻率及操作方式。
 (三)長程或短程飛航及著陸次數。
 (四)檢查維護及修理之能量及組織與制度之幅度。
 (五)本身維護經驗。
 (六)與其他航空公司使用人維護記錄及計畫之比較。
 (七)原製造廠之建議或規定。
 (八)本身資料分析及記錄等(特別對各種故障、失效
   及檢驗剔退因素之統計分析)。
五、維護計畫之修訂須具備維護紀錄之分析統計。數同形
  式之航空器及其裝用組(零)件與設備(指製造廠、技
  術手冊、裝用之航空器、使用人及使用維護均相同者)
  可以「選樣」,經試驗、拆檢或量測後,作成統計分析
  及結論,送民航局審核,但係縮減使用時限者,僅須敘
  明理由及具體事例。缺少上述資料者,不予受理。
六、訂有翻修時限,與最大使用壽命或其他特別時限規定
  者,其維護計畫之擬訂與修訂,除應照前述二、三、四
  等項辦理外,並應具備原製造廠之建議或分析報告或使
  用人本身紀錄分析統計,否則民航局不予受理。
七、維護計畫之擬訂或修訂時,航空器發動機、裝用之組
  (零)件或設備之使用翻修或維護時限之計算方法與扼
  要說明應隨同計畫送民航局審核。
八、航空器、發動機及其裝用設備、組(零)件等,使用
  人無使用及維護經驗者,其維護計畫之擬訂,必須依據
  原製造手冊、建議,或原製造廠所在國民航主管機構訂
  定之使用時限或限制等規定辦理,不得引用其他使用人
  所訂之計畫。維護計畫應在使用人領得民用航空器適航
  證書之日起三十日內送民航局審核。
九、維護計畫之擬訂或修訂首須由制定該計畫之修護工程
  組織與品質管制(或修護檢驗)組織會同核計簽證後送
  航空器檢定工程師初審。初審前使用人得與航空器檢定
  工程師密切連繫以節省初審時間。航空器檢定工程師初
  審同意後予以簽證,或提出建議,由使用人改正後再予
  簽證。使用人應檢具本程序前述各項所列資料連同初審
  簽證之維護計畫,送民航局複審認可後實施。
第二章  航空器維護階段區分
一、航空器維護階段區分如左:
 (一)飛行線維護─就航空器現況,無任何重大之拆卸
   或專業修理工作,僅施以例行目視檢查,或勤務工作
   ,使航空器不因維護而影響正常飛航遣派。
 (二)工場維護─係專業或需特種技術之修理及檢查工
   作。如高時數檢查、翻修、技術修改,各種重大修理
   ,故航空器須受停飛影響。
二、航空器計畫維護分類如左:
 (一)日常維護─指飛航前後檢查,每日或過夜檢查、
   過境維護及飛航前後維護勤務等飛行線維護工作。
 (二)定期維護─指一定時期(歷時或歷日)應予執行
   某種程度之維護或翻修,其執行週期及工作項目應按
   航空器原製造廠及其所在國民航主管機構核定之手冊
   或同等文件內之規定擬訂之。定期維護分為左列四級
   :
      1.一級檢查─為一般之目視檢查(特殊情形除外
        )其執行週期按「歷時制」者,最低為二十五飛
        航小時。按「歷日制」者,依日曆天數,每三至
        七日為執行週期,(以每日飛航四至八小時折算
        )最長不得超過三十天。
      2.二級檢查─為較一級檢查詳盡之維護,其中包
        含相當深度技術工作,與一級檢查同得納入飛行
        線維護。其執行週期按「歷時制」者,最低為五
        十飛航小時;按「歷日制」者,依日曆天數,為
        七至三十日(以每日飛航四至八小時折算),最
        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小型航空器(最大重量五千
        七百公斤或一萬二千五百磅以下)二級檢查應為
        重大維護。
      3.三級檢查─為高時數之重大維護,包含結構之
        非破壞性檢驗及系統之試驗量測與校準。其執行
        週期,按「歷時制」者,最低為一百飛航小時,
        按「歷日制」者依日曆天數為一至十八個月。
          三級檢查應在領有合格證照之航空器修理工廠
        或使用人經民航局核可之具有工場維護能力之機
        構內實施。施工期間,應請民航局派員或請航空
        器檢定工程師查核其施工情況及紀錄(民用航空
        器適航檢定給證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
      4.四級檢查─為航空器最高時距之維護除特殊規
        定外視同航空器之翻修,航空器上每一部分均須
        試驗及檢查包含系統組(零)件之翻修與更新,
        其執行週期按「歷時制」者最低為一千飛航小時
        ,按「歷日制」者,依日曆月數為三十六至六十
        個月。其週期民航局得視航空器之使用、維護、
        飛航地區及氣候等因素縮短之。四級檢查應經民
        航局查核。
 (三)特種維護─指技術修改未完成前之週期性檢查,
    或無論有無週期性而無法納入定期維護之各種施工或
    檢查(含緊急性或停飛)故障檢修不屬特種維護。
 (四)不定期維護─指各種技術修改之執行,故障之檢
    修,及臨時或偶發事件後之處理。特種及不定期維護
    於擬訂維護計畫時,須訂明作業程序,並標明其主旨
    或名稱。
第三章  翻修之分段
一、航空器及其裝用系統組(零)件或設備之翻修,得分
  段執行。分段翻修為四級制,統一命名為第一、二、三
  、四段,每段翻修項目約為全部工作之四分之一(非絕
  對平均數)由一次翻修制改進為分段制使用人應具備左
  列條件:
 (一)原翻修制度之統計分析資料與維護紀錄。
 (二)完善之品質檢驗及修護之施工與管制之組織與制
    度。
 (三)適當之技術經驗及支援能力。
 (四)全部或選樣拆檢及翻修紀錄。
 (五)分段後之翻修時限不得大於民航局核准之原定一
    次翻修時限。
二、使用人對某型航空器之翻修前定期維護,採行階段檢
  查或擇要檢修者,其週期應低於分段制或一次翻修時限
  。
   如原維護計畫之三級檢查歷時距為一千飛航小時(含
  )以上,或歷日距為十八個月者,則階段檢查應低於三
  級檢查之時限。
三、發動機之翻修應依其原製造廠之建議或規定辦理,如
  使用人有完善之監視系統以分析其紀錄與及時採取改進
  措施者,得向民航局申請改用其本身之維護計畫;但最
  少須有一次係按原製造廠所建議或規定基本時限之翻修
  與拆檢分析,且應有六個月之使用維護經驗。
四、航空器所裝用之組(零)件及設備之翻修,應按其原
  製造廠之建議或規定辦理,如使用人對該項組(零)件
  或設備有完善之監視系統與統計分析等(最少每三個月
  統計一次),得向民航局申請改用其本身之維護計畫。
第四章  維護計畫週期之容差與時距之展寬
一、維護計畫週期之容差─維護計畫週期許可有容差者,
  限於維護時距在一百小時以內之一級及二級檢查,其容
  差值最大為其維護時距之百分之十,但一級或二級檢查
  之時距大於一百小時者,其後延時數必須逐次經民航局
  核准。採行階段檢查者其週期容差得比照辦理,定期維
  護為曆日制者,不得有容差。
二、維護時距之展寬─維護時距之展寬並非容差或延期,
  申請辦理時應有確切證據及紀錄分析,維護時距之展寬
  ,不限於翻修,亦可用於各級定期維護,但展寬較低時
  距之定期維護者,其展寬值不適用於較高時距之定期維
  護(例如展寬一級檢查之時距,其二級及二級以上檢查
  時距不得比照同樣展寬)。
 (一)航空器機體維護時距之展寬─展寬維護時距應具
   備左列條件:
      1.展寬一級或二級檢查維護時距者
         (1)按既准維護計畫,已執行六個月並有完成更
          高時距之定期維護至少三次之經驗及紀錄。
         (2)因機械故障致飛航延誤或回航報告及機長報
          告之分析。
         (3)使用故障及維護缺點之紀錄與分析。
         (4)原製造廠建議。
         (5)修理能量之改進或增加項目。
         (6)拆檢分析紀錄。
         (7)展寬使用時限之計算方法及展寬值(時、日
          數)。
         (8)民航局認為需要之其他資料。
      2.展寬三級(含)以上檢查及翻修(含相當翻修
        )之各種維護時距。
         (1)按既准維護計畫完成一次以上之翻修經驗及
          紀錄。
         (2)拆檢分析紀錄。
         (3)重要結構之非破壞性檢驗紀錄及分析。
         (4)換件(含定期更換項目)時數及原因之統計
          分析。
         (5)因機械故障致飛航延誤與回航報告,及機長
          報告之分析。
         (6)技術修改紀錄,與延長使用壽命有關者應予
          標明。
         (7)原製造廠建議。
         (8)修理能量之改進或增加項目。
         (9)最近一年間使用及維護紀錄(含缺點改正紀
          錄)。
        (10)展寬使用時限之計算方法與展寬值(時、日
          數)。
        (11)因展寬維護時距使定期與非定期更換件變更
          使用時限其調整之維護時距或執行之週期建議
          表。
        (12)民航局認為需要之其他資料。
 (二)發動機維護時距之展寬
      1.噴射式(含噴射螺旋槳式)發動機之使用時限
        ,基本上均須依照原製造廠規定。其基體之組件
        與附件得分別訂定其維護時距,如為採行情況監
        視維護制度者,則應另立維護計畫及作業標準與
        程序,經民航局認可後實施。
      2.往復式發動機之基體組件因相互牽涉應以整體
        發動機時限辦理,但附件及動力設施可個別訂立
        其維護時距。
      3.裝用一具發動機者,不得申請展寬維護時距。
      4.展寬維護時距須具備左列條件:
         (1)故障分析及改正紀錄
         (2)未到期更換統計
         (3)空中停車率與改正紀錄
         (4)原製造廠建議
         (5)執行技術修改之紀錄與延長使用壽命有關者
          應予標明
         (6)選樣拆檢分析
         (7)修理能量之改進或增加項目
         (8)展寬使用時限之計算方法及建議展寬之週期
         (9)民航局認為須要之其他資料。
            建立有發動機可靠性計畫者應再提供對該型
          發動機執行成效之分析報告。
      5.選樣拆檢空中停車率、未到期更換率及警告點
        計算標準如左:
         (1)選樣拆檢使用人應在發動機使用前將全部發
          動機裝用資料如:裝置日期、新品使用總時數
          ,距上次翻修後使用時數,航空器標誌、編號
          、發動機及有使用時限之組(零)件、附件之
          序號與維護(含翻修)時距等,送由民航局指
          定拆檢數量及序號,戰樣數量(發動機、附件
          、組(零)件均同)比率如左表:
              所有總數                  選樣數
              一-五具                    一具
              六-十具                    二具
              十一-二十具                三具
              二十一-五十具              四具
              五十一-一百具              五具
              一百具以上                  六具
         (2)空中停車率-按每一千飛航小時發生率依左
          式計算:
           (連續三個月內空中停車次數×1000)÷(
          相同之連續三個月內發動機使用時數之和)計
          算之。「連續三個月係指日曆月,例如一、二
          、三;二、三、四;三、四、五………等」
            各型發動機空中停車率警告點規定如左:
┌───────────────┬───────┐
│  發    動    機    型    別  │警    告    點│
├───────────────┼───────┤
│R-985,R-2800,R-1830           │    0.3       │
├───────────────┼───────┤
│R-2600,R-2000                 │    0.5       │
├───────────────┼───────┤
│JT-3C,D,JT8D,JT4,AVOW         │    0.3       │
├───────────────┼───────┤
│Dart 525,527,PT6T             │    0.3       │
└───────────────┴───────┘
         (3)未到期更換率-按每飛航一千小時中連續三
          個月未到使用時限之發動機更換率,依左式計
          算:
            (連續三個月中未到使用時限更換之發動機
          之具數×1000)÷(全部同型航空器上裝置發
          動機之連續三個月總使用時數)=未到期更換
          率。
         (4)警告點-分為兩種,一為實際用作管制之警
          告點,一為供核對可靠性績效之基準點。前者
          如為連續三個月計算所得失效率過於接近或超
          過時,則須採取改正行動,使降低至合理位置
          ,以保持管制功效。警告點之計算方法如左:
          按左式求各連續三個月失效率
             (連續三個月失效次數×1000)÷(連續
           三個月累積之飛航或使用時數)=連續三個
           月之失效率
          求失效率平均值
             (各連續三個月失效率之和)÷(本次維
           護時距已施行之月數,或計算連續三個月失
           效率所經歷之日曆月數)=失效率平均值
          按左式求警告點容差值
             〔(失效率-失效率之平均值)÷日曆月
           數〕=警告點容差值
          按左式求基準點及警告點
             基準點=失效率平均值
             警告點=〔 3×警告點容差值〕+〔失效
              率平均值〕
           基準點並非坐標指數之原點(零位),乃表
          示當時之實際平均失效率。
三、實施歷時制之維護計畫,因飛航時數不多,致各級檢
  查須歷時甚久方能執行一次,其最大限期規定如左:
 (一)一般使用之航空器-日常維護按原製造廠手冊規
    定辦理。
      1.每連續三十天或一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足十五
        小時者須完成一級檢查一次。
      2.每連續九十天或三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足五十
        小時者,須完成二級檢查一次。
      3.每連續三百六十天或十二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
        足五百小時者,須完成三級檢查一次。經民航局
        核准另行定期檢查者不在此限(惟須個案申請)
        。
      4.每連續六十個月或五年累積飛航時數不足原製
        造廠手冊規定之基本大檢查或翻修時限者,須完
        成一次四級檢查或翻修或相當翻修之維護工作。
 (二)運輸類航空器-日常維護按使用人或原製造廠手
    冊之維護計畫規定辦理。
      1.每連續三十天或一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足十五
        小時者,須完成一級檢查一次。
      2.每連續九十天或三個月累積飛航時數不足五十
        小時者須完成二級檢查一次。
      3.每連續一百八十天或六個月飛航未達民航局核
        准之維護計畫中三級檢查之時數者,應完成三級
        檢查一次。
      4.每連續三十六個月或三年須完成四級檢查或能
        為民航局認可之維護工作一次。
 (三)實施階段檢查、擇要檢修或分段翻修制度者,比
    照前述限制辦理。
第五章  維護時距之折算
一、航空器、發動機及其裝用系統之組(零)件或設備,
  因各使用人經核定之維護時距及計畫各有不同,讓售後
  必須重新折算維護時距,並於完成翻修後方得納入現使
  用人既有之同型航空器之維護計畫內。
二、使用人於報民航局認可其航空器計畫維護時距之折算
  ,應提供左列資料:
 (一)原使用人經其所在國家民航主管機構核定之翻修
   時限,出售之航空器最近一次翻修後使用時數及該使
   用時數與距上次翻修後時數之百分比。
 (二)現使用人經民航局認可其所具有之同型航空器翻
   修時限或維護時距。
 (三)須折算時距之航空器於折算後距下次翻修屆期之
   剩餘時數。
三、發動機與各系統組(零)件,裝用設備等有時限規定
  者,其維護時距之折算按第二項說明辦理。
四、航空器、發動機與裝用設備等係採用階段檢查,分段
  翻修者,其維護時距之折算亦按第二項說明辦理。
五、維護時距之折算公式如左:
  讓受前原使用人經核定之維護時距或翻修時限 (T) 。
  讓受前距最近一次翻修後使用時數或維護時距 (m) 。
  讓受後現使用人經核定之維護時距或翻修時限 (t) 。
                              m
      ~BT270;折算時距= t-t‧─
                              T
 (一)由原使用人之分段翻修轉換成現使用人之一次翻
   修,其折算時距如左:
      1.求原使用人距上次各分段翻修後使用時數百分
        比-各分段分求一百分比。
          (距上次每一分段翻修完成後原使用人已使用
        時數)÷(原使用人經核定一次完整翻修時限)
        =%
      2.求讓受後距下次每一分段翻修,剩餘時數-各
        分段分求一剩餘時數。
          (讓受後現使用人經核定一次翻修時限)-(
        讓受後現使用人經核定一次翻修時限)×(原使
        用人距上次每一分段翻修時數百分比)=距下次
        每一分段翻修剩餘時數
      3.比較各剩餘時數,以剩餘值最小者,為折算後
        現使用人應執行一次翻修之下次屆期時限,亦即
        在該時限時應將原使用人之各分段翻修工作,無
        論其是否前已執行,應均予以施工。
 (二)由原使用人之分段翻修轉換成現使用人之分段翻
    修,其折算時距如左:照前項((一)及)求得
    現使用人(即讓受後)距下次每一分段翻修剩餘時數
    ,即為折算後現使用人應執行之相當分段翻修之應屆
    時距。
 (三)如原使用人經核定之翻修時限高於現使用人經核
    定之翻修時限,則原使用人之翻修項目,應於現使用
    人經核定之翻修時限前全部完工,如係由一次翻修,
    轉換成分段翻修,則應將原使用人應執行之翻修工作
    ,妥適分配於現使用人經折算後之分段翻修各相當之
    分段時距內完工。
 (四)如現使用人經核定之翻修時限高於原使用人者,
    則折算後無論為一次翻修或分段翻修,均須在使用至
    原使用人之翻修時限前完成其全部翻修工作,實施分
    段翻修者,得將原使用人之翻修工作,妥適分配於相
    當之分段時距內,但不得超過原使用人之翻修時限。
 (五)航空器如經數次轉讓,均未達翻修時限,則現使
    用人必須追溯至上次翻修時之使用人,及其經核定之
    翻修時限,再按前述折算法逐次折算,以求得正確維
    護時限及時距。
 (六)實施歷日制之使用人,應先將其折算成飛航時數
    ,再按前述有關方法折算維護時距。
六、航空器發動機及裝用設備與系統之附件或組(零)件
  ,如原使用人使用時數在一百飛航小時(距上次翻修或
  新件開始裝用後)以下者得報民航局核准,不需折算其
  維護時距,逕行納入現使用人維護計畫內。
七、借用其他使用人設備或系統附件或組(零)件者,比
  照本節前述各項說明辦理。
八、原使用人維護計畫,為情況監視或就情況翻修之可靠
  性計畫者,如讓受時,航空器已使用時數大於使用人經
  核定之翻修時限或距上次翻修後使用時數不明者,則應
  於讓受後立即完成一次翻修,再納入現使用人維護計畫
  。
    如讓受時原使用人已使用時數小於現使用人經核定之
  翻修時限者,則讓受後,使用至現使用人翻修時限時執
  行翻修。
    採行分段翻修者,比照上述情況,並再按本節前述相
  關說明,折算維護時距。
第六章  附件及組(零)件維護
    航空器所裝用之各系統附件及組(零)件,得單獨訂
定個別維護時距,亦得按所屬系統,納入共同維護計畫實
施修理或檢查,附件及組(零)件維護區分如左:
一、固定時距之一次翻修-依據製造廠家手冊規定或經民
  航局認可之時限,於到期時即行換下翻修。
二、就情況翻修-以在航空器上裝置部位,隨航空器維護
  檢查或特定之檢查時機,對某附件或組(零)件,予以
  不同程度之檢查、量測、試驗是否符合製造廠家規範,
  「就情況」並非某一附件使用至發生故障始拆下翻修。
三、情況監視計畫-航空器使用人採用情況監視計畫,係
  為輔助其航空器維護計畫之管制功效,利用某一定程序
  及方法就系統附件或組(零)件在航空器現有之部位上
  ,予以測試、鑑別,以維持航空器之適航,並及早發現
  可能之失效或故障。
 (一)情況監視計畫須先有完善而確切之分析資料,並
   從左列資料分析:
    1.不到期更換情況。
      2.已證實之故障事件。
      3.由觀察所得缺點並經改正之紀錄。
      4.機長報告。
      5.選樣拆檢。
      6.效能試驗。
      7.工場施工發現之故障實況。
      8.工作檯檢查結果。
      9.日常使用及維護檢查紀錄。
       10.其他相關紀錄。
 (二)擬訂情況監視計畫時應包含左列內容:
      1.負責計畫之組織與職責及其分析機稱。
      2.納入本計畫管制之系統及附件與組(零)件名
        稱。
      3.使用之測試程序及方法。
      4.測試週期。
      5.個別之性能水平及其計算方法與數據來源。
      6.初期容差之產生方法。
      7.拆檢分析之資料。
      8.測定或試漏結果及其數據。
      9.其他相關資料。
       性能水平應按各個系統、附件或組(零)件之功
    能與型別,並至少有十二個月之累積數據資料,以建
    立之,其在運用上即本程序第四節所述之警告點或基
    準點,二點之間為管制區,在基準點上方為正,下方
    為負,受管制件之情況超過正(或負)警告點時,皆
    應採取檢討或改正行動,使其納入管制區內。
        建立性能水平後,其管制績效不得作為展寬維護
    或翻修時距之唯一依據,其值亦非固定常數,視各種
    相關因素之變遷而適時修訂,但修訂結果數據應先報
    民航局認可後始得應用。
四、歷時及可靠性計畫,為綜合就情況翻修與情況監視計
  畫之管制方法、受管制之系統、組(零)件仍在以目視
  、量測、試驗等非拆卸之檢查或翻修之要求下,研判其
  情況是否合於所訂之「性能水平」或「就情況基準」此
  計畫之要點如左:
 (一)首先確立每型附件或組(零)件之可靠性,經歷
    使用時數之時距,訂出每型附件或組(零)件使用時
    限之展寬值,以達其可靠性不被破壞為止。
 (二)某型附件或組(零)件於已建立之性能水平上其
    可靠性發生破壞,則應建立另一性能水平,並分析發
    生破壞之原因,採取改正措施,使能接受控制,此種
    分析須不斷進行,俾發現某型附件或組(零)件應否
    改列不同之維護計畫或改變其設計,以改進其可靠性
    。
 (三)建立每一型附件或組(零)件性能水平之最低失
    效率與未到期更換率。
 (四)每型附件或組(零)件在開始檢討時,已使用時
    數,使用期間更換之每型附件或組(零)件之使用時
    數,拆卸原因及處理情形,完成檢討時每型組(零)
    件之使用時數等一併收集以建立分析資料,其分析要
    點如左:
      1.以每一百小時為單元,列表說明每型附件或組
        (零)件之失效及使用時數分佈,故障次數及原
        因。
      2.製作距上次翻修後使用失效率及生存曲線。失
        效率曲線以每一百小時為單元,表示每一千小時
        故障率;生存曲線表示距上次翻修後使用至故障
        發生時尚在正常工作中同型之附件或組(零)件
        數量。
      3.製作此次檢討時間內每型附件或組(零)件距
        上次翻修後之機率(即或然率)曲線,表示距上
        次翻修後不同時間更換之數量或百分數。
      4.製作情況機率曲線,顯示自計畫開始時起至規
        定之翻修時限止可靠性與翻修時限之關係,並以
        左式求機率值。
          (計畫開始後每一百小時更換數量(件)或百
        分數)÷(納入計畫管制之同型附件或組(零)
       件總數)=情況機率
第七章  航空器維護能力冊
    航空器維護能力冊之目的在建立使用人之航空器維護
總則與標準作業程序,至相關之維護細節,仍應按原製造
廠家編訂之維護有關技術手冊實施。
    航空器維護能力冊除因裝用之重要性或無必要另立手
冊之組(零)件外,其餘如發動機、螺旋槳、附件及應用
設備等均得視需要予以編訂,編訂之內容及表示如左:
一、組織:
 (一)組織系統表:使用人負責航空器維護之組織各級
    機構及直接間接關係與指揮系統,均應顯示並用直線
    圖描製。
 (二)人力編配表應敘述各級組織功能與人員職責及權
    限人力編配表格式如左:
┌──┬─┬──┬──┬───┬────────┐
│工作│職│負責│編配│持檢定│業務範圍及特別限│
│部門│務│工作│人數│證人數│制              │
│    │  │    │    ├─┬─┤                │
│    │  │    │    │應│實│                │
│    │  │    │    │有│有│                │
├──┼─┼──┼──┼─┴─┼────────┤
│    │  │    │    │(限額│(填寫能否兼執行│
│    │  │    │    │有中華│其他工作及能否放│
│    │  │    │    │民國檢│飛飛機或簽證合格│
│    │  │    │    │定證)│,剔退或其他施工│
│    │  │    │    │    │事項,並舉出具體│
│    │  │    │    │     │事實、工作項目、│
│    │  │    │    │     │名稱......等)  │
└──┴─┴──┴──┴───┴────────┘
 (三)檢驗人員名冊(含品質管制人員)編訂時應先說
    明左列事項:
        1.人員遴選之標準:須具有民航局檢定合格證書
        ,並應具備所負檢驗或品管工作之學識、經驗與
        技術。
      2.檢驗及品管印章、代字及編號:印章為直徑一
        公分(7/16英寸)圓形或每邊長不大於一公分(
        7/16英寸)之正(長)方形,代字及編號必須每
        人一個,不得重複,且屬永久性,如某人離開檢
        驗或品管職務則其印章之代字及編號隨之停用或
        註銷不得於若干期限後再由他人使用。
      3.檢驗程序:自航空器日常維護至翻修階段之檢
        驗與品管業務,一切工作之統計分析、鑑審、化
        驗、試驗等均應訂定。其中並包含缺點複查,防
        止同一施工人員自行檢驗,及檢驗或品管人員執
        行任務與決定,不受其主管與高階層行政主管之
        反對干預等程序。使用人應經常保持最新檢驗人
        員名冊,其異動情況得定期或不定期報民航局,
        名冊格式如左:
┌─┬─┬───┬──┬──┬───┬─────┐
│職│姓│機械員│簽章│檢驗│擔  任│          │
│務│名│檢定證│代字│    │      │權      限│
│  │  ├───┤及編│限制│工  作│          │
│  │  │類  別│號  │    │      │          │
│  │  │編  號│    │    │      │          │
├─┼─┼───┼──┼──┼───┼─────┤
│  │  │(本欄│(公│(填│(一、│(能否簽字│
│  │  │填中華│司規│執行│何型飛│放飛飛機或│
│  │  │民國民│定之│何種│機)(│其他工作決│
│  │  │航局檢│簽章│階段│二、何│定性事項)│
│  │  │定證之│字號│之檢│項系統│          │
│  │  │類號  │)  │查工│或工作│          │
│  │  │      │    │作,│部門)│          │
│  │  │      │    │如「│      │          │
│  │  │      │    │A檢│      │          │
│  │  │      │    │查」│      │          │
│  │  │      │    │)  │      │          │
└─┴─┴───┴──┴──┴───┴─────┘
二、維護計畫-各型航空器之維護計畫應分別編訂,計畫
  之前頁應按左列格式列出全部航空器。
    如使用人之某航空器系租(借)自他人,除應加標明
  外並將其所有人名稱地址及租(借)用起迄日期,民航
  局同意文號作為附記事項,分別列於前述表格之最後一
  行下方。航空器之維護計畫中應包含日常維護檢查及各
  種維護時距之相互配當,時程規定說明與相關程序。
  (一)日常維護:應含飛航前後檢查,每日或過夜檢查
    ,停機線維護勤務等之劃分與規定說明。
  (二)定期維護:含一、二、三、四級計畫維護劃分,
    時日距規定,工作涵蓋,各級維護配合情形,翻修之
    規定,就情況翻修之說明等。
  (三)維護作業之各種程序:使用人自定或民航局特別
    要求有關之維護作業程序,含向其他使用人借件或自
    使用人現有同型航空器移件之程序,延遲施工或延遲
    改正缺點程序,自製(配)件核用程序、器材管理程
    序、航空器維護試飛程序、維護後簽放程序、技術文
    件之發布程序,工作人員換班或改作其他工作時原工
    作之管制辦法及技術修改之配合與處置辦法等。
  (四)特種維護計畫:含航空器改裝後檢查、情況監視
    計畫等。
  (五)委託他人維護或接受他人委託維護項目:須將委
    託之合約或民航局同意文號、委託起迄日期、限制、
    工作範圍(例如委託某級維護檢查、翻修、工作檯檢
    試、或其他檢驗、分析等),工作件按ATA系統、
    名稱、件號等逐一說明。
  (六)維護(施工)計畫表:如左列表式,得用英文填
    寫:
        施工計畫表為使用人維護計畫之細節,故航空器
    上有關之系統,設備所用之組(零)件均須按原製造
    廠家或其所在國家民航主管機構規定項目逐一列入,
    使用人(或原使用人)自行增訂項目亦應列出,本表
    務使詳盡,並應保持最新情況。
  (七)特種裝具表:如左例表示
        能力冊中必須有一詳盡之特種裝具表,且限於專
    用者,如他型航空器或發動機附件、設備等可以相互
    通用時,則僅列其件號與說明,但於附記欄內註明「
    參看×××(航空器或某附件型別或名稱)之特種裝
    具表」。
  (八)維護表單樣本:使用人於航空器之修理、維護、
    檢驗、管制與補給等所用主要表單及其處理程序(含
    流路)與用途規定等得予附樣說明。
三、維護及檢驗人員訓練程序
    使用人為符合民航局及有關民航法規規定,並為保持
  良好維護品質及適航要求與飛航安全,對其航空器維護
  及檢驗人員技能之養成所訂程序其內容應含組織、業務
  範圍、訓練標準、考核等。
四、其他事項凡使用人或民航局因不同情況而個別要求之
  項目,均可納入。茲再將能力冊格式內容歸納如左:
    維護能力冊格式
 (一)組織
      1.組織系統表
      2.人力編配表
      3.檢驗人員名冊
 (二)維護計畫
      1.日常維護
      2.定期維護
      3.維護作業程序
      4.特種維護
      5.委託他人維護或接受他人委託維護
      6.維護計畫表
      7.特種裝具表
      8.維護表單
 (三)維護及檢驗人員訓練程序
 (四)其他事項
    此外能力冊除每年至少定期修訂一次外,其餘因維護
  情況改變或人事、組織異動應隨時由使用人修訂,並將
  修訂(無論須否民航局同意之事項)內容送民航局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