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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暨所屬機構員工專業補助費支給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年四月五日 廢止

第0條
  一、為促進員工工作效能,提高技術水準,策進飛航安全效率起見,特
      訂定本辦法。
  二、專業補助費,以在本局編制內員工或經部令核准調兼本局職務,實
      際工作人員,始予發給。
  三、專業補助費,每月發給之最高數額(新臺幣)如左:
    (一)簡任職務:二、000元。
    (二)薦任職務:一、五00元。
    (三)委任職務:一、三00元。
    (四)雇    員:一、二00元。
    (五)技術士按餉額區分為三類:九00(底餉九0-一八0)。
          八00元(底餉四五-八五)。
          七00元(底餉二五-四0)。
  四、工作與品德發生過失者,應扣減補助費以為懲戒,其扣減標準如左
      :
    (一)遲到或早退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
    (二)曠職半日,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十。
    (三)申誡一次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二十。
    (四)記過一之扣減一個月補助費百分之五十。
    (五)記大過一次停發補助費二個月。
    (六)重大過失或受公務員懲戒人員,參照右列規定專案核定扣減或
          停發補助費。
  五、事病婚喪及生育假,超過公務員請假規定日數,應按日扣發專業補
      助費。
  六、工作成績優異,有具體事蹟及品德良好,全年未遲到早退申請病事
      假者,得發給壹個月專業補助費以資激勵。
  七、本辦法自五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 [附]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七冊 165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