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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中正國際機場飛機修護棚廠及其附屬設備出租使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四日 廢止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中正國際機場飛機修護棚廠及其附屬設備(以下簡稱棚廠)
  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棚廠之出租使用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三條
  棚廠之租用應先向中正國際航空站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並報民用航空
  局核可後,由中正國際航空站與申請人雙方議定棚廠租用合約。
第四條
  棚廠應登列財產帳,中正國際航空站每年至少應定期盤點一次。
第五條
  棚廠租用申請人,須為依法辦妥登記之法人,且須為修護飛機目的而使
  用。一經訂約,非經民用航空局核准,不得變更用途或轉供第三者使用
  。但代理其他公司或個人維護飛機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租用棚廠應支付租金,其租金數額及支付方法由中正國際航空站與承租
  人雙方議定,其他水電等費亦應約定由承租人負擔。
第七條
  棚廠建築結構及附屬裝備設施之維護、保養或更新費用,應由承租人負
  擔;並應參照一般維護準則或相關規範訂定定期保養維護實施事項,送
  經中正國際航空站審核同意後辦理,並作成各項紀錄備查,所需費用全
  部由承租人負擔。
第八條
  棚廠承租人如因業務需要增裝固定設施時,應先經中正國際航空站之同
  意,即有之設施裝備非經中正國際航空站同意不得拆除或更換。
第九條
  棚廠範圍內除原有之照明及動力設施外,承租人須設置、增設或變更其
  他用電設備,均應先得中正國際航空站同意。
第十條
  棚廠應由承租人參照棚廠總價辦理保險,並負擔保險費,投保項目應包
  括火險、颱風險、地震險、爆炸險;保險契約內應載明棚廠全部損毀之
  受益人為中正國際航空站,部份損毀之受益人為棚廠承租人,棚廠承租
  人如發生任何人身傷害事件,應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棚廠除原有之消防設備外,承租人應備有適量活動式滅火機具安置於修
  護飛機近旁,以利發生意外時迅速取用。
第十二條
  棚廠範圍內不得存貯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如屬修護工作必須者,承
  租人應訂定妥善管理規定,週知所屬工作人員遵行。
第十三條
  棚廠範圍內及其外牆面與棚頂,除承租人設置自有之廣告牌架,應先經
  中正國際航空站之同意外,不得設置其他工作物。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中正國際航空站於辦理出租時,應載明於所定租用合
  約中,作為合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