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促進民航事業之發展與飛航安全,特設置民航事業作業基金(以下簡 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定常設之非營業循環基金,以交 通部為主管機關,並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為管理機關。第四條
(刪除)第五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場站及其設施之使用費收入。 三、助航設備服務費收入。 四、航空站特許營業費收入。 五、航空器之使用費收入。 六、機場服務費收入。 七、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收入。 八、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收入。 九、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收益。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其他有關收入。第六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場站作業維持支出。 二、助航、安全及訓練等作業支出。 三、國際機場旅館住宿餐飲作業支出。 四、場站及助航設施建設改良。 五、航空器及其裝備購置。 六、航空噪音防制補助支出。 七、航空客貨運園區開發支出。 八、參與相關航空事業之投資支出。 九、對與民航發展有關機構或團體之捐助。 十、其他有關支出。第七條
本基金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存管。但應業務需要,經財政部同意者,得存 入其他公營銀行。第八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預算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 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九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十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辦理解繳國庫。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