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點
一、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第二點
二、合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得進入民用航空機場客運之汽車,應具備下 列憑證: (一)一般憑證:行車執照。 (二)個別憑證: 1遊覽車-包車票。 2巡迴計程車及駐行計程車- 機場營業駕駛人與車輛登記證。 3租賃小客車-出租車。第三點
三、遊覽車及駐行計程車包車人、租賃小客車租車人、觀光旅館及旅行 業者載運預約旅(乘)客,應由包(租)車人或觀光旅館、旅行業 者負責人事先填妥接載預約旅(乘)客名單(附件一)一式兩份, 於到達機場指定停車場後,連同入場停車票立即送交在場執勤航警 ,一份收存,一份簽字證明後發還駕駛人存執,以備查核。其為臨 時租用租賃小客車須代僱駕駛人者,由租車專櫃填製搭載旅客名單 一式兩份,除駕駛人員執一份外,一份於啟行前交在場執勤航警憑 以查核,航警收存上述預約(搭載)旅客名單應按日分別逐份編號 ,保管一年。第四點
四、辦理巡迴計程車登記之計程車登記之程序如下: (一)公告。 (二)登記、審查與檢驗車輛。 (三)辦理申請人素行調查。 (四)審查申請人素行資料,製作抽籤名冊。 (五)公告抽籤日期時間及地點。 (六)分開抽籤及製作中籤名冊。 (七)分發中籤通知。 (八)舉辦駕駛人編組、講習。 (九)成立駕駛人自律委員會,研訂自律公約,製作駕駛人制服及人 車資料卡。 (十)核發登記證。 (十一)公告營業起訖日期與時間。 (十二)駐行計程車之登記程序,依前項第(一)(二)(三)款規 定辦理。第五點
五、巡迴計程車登記公告事項如下: (一)登記日期、時間。 (二)登記地點。 (三)車輛限額與備補車數額。 (四)駕駛人登記資格。 (五)車輛合格條件。 (六)登記須知。駐行計程車登記公告事項依前項第(一) (二) (四) (五) (六)款規定辦理。第六點
六、巡迴計程車駕駛人及車輛登記資格如左: (一)駕駛人 1.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以登記日期之最後一日為計算標準) 。 2.具有職業駕駛執照及執業登記證。 3.須無左列情形: (1)曾犯殺人、強盜、強奪、妨害風化、恐嚇、擄人勒贖、竊 盜、詐欺、贓物、侵占、妨害自由各罪之一,經判決確定 服刑期滿未逾兩年者(以登記日期之最後一日為計算標準 )。 (2)曾犯妨害風化之罪,經和解後未滿五年者(以登記日期之 最後一日為計算標準)。 (3)其他與機場安全顯有顧慮者。 (二)車輛: 1.出廠年份在三年以內(自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所 載發照日期之第一日為計算標準)。但車齡合格車輛不足需 要時,得依出廠年份較新者為優先。 2.排氣量在一、七00立方公分以上者。 3.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車容整潔。 4.主營業事務所屬於機場所在地之營業區域者。駐行計程車及 駕駛人登記資格,除車輛出廠須在三年以內,排氣量須在二 、000立方公分以上外,餘依前項規定辦理。第七點
七、巡迴計程車駕駛人申請人、車登記,除依規定日期、時間自行駕車 前往指定地點,並填具機場巡迴計程車登記申請表(附件二)及申 請登記審查表(附件三)各乙份,接受人、車審查與檢查外,並應 繳驗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份證。 (二)職業駕駛執照。 (三)行車執照。 (四)「汽車新領牌照登記申請書」第一聯原件。 (五)執業登記證。第八點
八、計程車優良駕駛人及機場所在地(限桃園縣大園鄉)計程車職業駕 駛人於申請登記時,除依巡迴計程車駕駛人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分 別繳驗左列各件: (一)計程車優良駕駛人應繳驗優良駕駛人之資格憑證。 (二)大園鄉計程車職業駕駛人應繳驗:1戶籍設於大園鄉七年以上 戶籍謄本,並以設籍七年為最高限制。2登記所在地係屬桃園 縣大園鄉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優良駕駛人及大園鄉計程車職業駕駛人登記人數不足時,其差 額由巡迴計程車駕駛人補充之。前項計程車優良駕駛人佔巡迴 計程車限額百分之二十,大園鄉計程車職業駕駛人佔限額之百 分之七。第九點
九、經核准登記在機場營運之巡迴計程車(以下簡稱機場巡迴計程車) 績優駕駛人依「民用航空機場巡迴計程車績優駕駛人選拔獎勵要點 」規定選定,其人數占巡迴計程車限額百分之八,選拔不足額時, 其差額由優良駕駛人遞補。第十點
十、本局辦理巡迴及駐行計程車駕駛人素行調查時如因申請人戶籍地填 寫不實,或於申請登記前遷出原址而未辦新址遷入無法調查,或在 申請登記期間遷徙戶籍,致無法及時完成素行調查者,應註銷其登 記。第十一點
十一、登記合格巡迴計程車超過限額時,其抽籤之作業及方式如下: (一)抽籤作業: 1.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內政部警政署派員監督,並邀請 有關縣市計程小客車商業同業公會及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 派員協同辦理。 2.公告抽籤日期、時間、地點、申請登記人得到場參觀。 3.抽籤名冊應於現場展示。 4.抽籤方式應在現場說明。 5.籤筒(箱)於投入籤條之前,應請監督人員會同加以檢視 。 6.籤條應請監督人員加蓋印章,並依抽籤名冊加以核對與檢 視。 (二)抽籤方式: 1.應將全部合格登記人姓名,依其登記號次,個別製籤,一 次投入籤筒(箱)內。 2.抽籤由本局主持,並請有關縣市計程小客車商業同業公會 及汽車駕駛人職業工會所派人員依應抽籤數平均分配,依 次逐一執行抽籤。 3.每抽定一籤,即將籤條次及中籤人姓名予以唱讀一次,交 由監督人員轉交作業人員編訂中籤號次,依序列冊,至達 選用限額為止。 4.備補車輛之籤選,依同一方式,就原籤筒(箱)餘下籤條 中繼續抽選,並依中籤號次另行列冊。 5.抽籤結果,應分別通知中籤人及備補車輛中籤人。第十二點
十二、機場巡迴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之日期、時間、地點,遵行下 列事項: (一)備具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三張(背面註明姓名)請領人、 車登記證。 (二)接受編組,推選小組長。 (三)推選自律委員,成立自律委員會。 (四)參加執業講習。 (五)依照規定開始營業日期、時間開始營業。經核准登記在機場 營運之駐行計程車駕駛人應依照通知規定之日期、時間、地 點,參加講習,並遵行前項第(一)(四)(五)款之規定 。第十三點
十三、本局於每屆機場巡迴計程車開始營業前,舉辦駕駛人執業講習一 日(次),講解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同時發給人、車登記證實施 駕駛人編組,營業三個月後選舉小組長及自律委員會委員,成立 自律委員會。在為選舉前各小組由保障名額之績優駕駛人代理小 組長職務。第十四點
十四、機場巡迴計程車每一小組人數,依限額數採彈性分配,並賦予番 號。每小組置小組長一人,小組長候選人由各該小組成員自行提 名,並以無記名方式票選之。小組集會,由小組長隨時集並主持 ,並得定期舉行小組聯席會,由各小組長依次輪流主持之,小組 長聯席會由本局派員到席,本局亦得隨時邀集小組長聯席會並主 持之。第十五點
十五、機場巡迴計程車駕駛人自律委員會之組成及選舉,依左列規定: (一)自律委員會以委員七至十一人組成之,並由委員投票選舉主 任委員一人,主持委員會議。委員會與小組長聯席會合併舉 行,由立任委員主持。 (二)自律委員會委員之選舉,由各小組提名候選人二至三人,由 全體駕駛人以無記名投票選定之。在當選委員外,另依得票 較高之次序,增取候補委員三至五人。 (三)自律委員會章程及自律公約,由自律委員會議決,送本局核 備。第十六點
十六、機場巡迴計程車登記證及有關卡、表、臂章、標識之佩掛、放置 、噴漆部份如下: (一)駕駛人登記證佩帶於駕駛人胸前左上方。 (二)車輛登記證粘貼於車前擋風玻璃右上角。 (三)人、車資料卡置放於駕駛座右邊座椅背後之透明袋內左邊, 車資價目表置放於同袋內右邊。 (四)駕駛人臂章佩於制服上衣左袖距肩部五公分處或右胸口袋緣 上方。 (五)車輛標識噴左右車前門外面中央部位。前項證、卡、表、臂 章、標識式樣另訂之,登記證應標明年度與證號。駐行計程 車駕駛人登記證之佩帶及車輛登記證之粘貼,依第一項第( 一)(二)款之規定。第十七點
十七、機場巡迴計程車之備補車,應保留百分之二十由優良駕駛人擔任 ,於出缺時,以優良駕駛人與一般駕駛人輪流方式遞補。優良駕 駛人登記不足額時,其差額以一般駕駛人補充之。第十八點
十八、合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得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各類客運汽車 之停車及上下客位置,以標誌(線)或其他輔助設施定之。第十九條
十九、機場巡迴計程車停車、候客、出車、上客之規定如下: (一)一律駛入機場計程車專用停車場停車,候客與出車並在航廈 前指上客處上客。 (二)停車、出車與上客,均以出車號次卡(附件四,以下簡稱號 卡)排定其次序。 (三)進入停車場必須依序停車順序前進,駕駛人不得離車他往, 聽候呼叫方得出車。 (四)出車到達航廈上客位置時,依其號卡順序並出示號卡,方得 載客,上客後應即將號卡繳回啟行。 (五)號卡由本局派駐機場單位督導自律委員會調配駕駛人發給, 另本局派員在上客處收繳,並於上客啟行前將其車輛登記證 與啟行時間登記於載客出場登記簿(附件五),同時致送乘 客「服務卡」(附件六)一張。第二十點
二十、機場巡迴及駐行計程車駕駛人犯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有關之規定, 經查屬實者,得逕行吊銷人、車登記證。第二十一點
二十一、駐行計程車逾「預約旅客名單」所填班機到達時間二小時或入 境旅客已離機場,駕駛人、車輛仍在機場停留者,以本辦法第 十五條第三項第六款之「逾時」論。第二十二點
二十二、本局各級勤務單位舉發交通違規事件,除使用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外,有關吊扣、吊銷機場計程車駕駛人及車輛登 記證之程序如下: (一)本局刑事警察隊(分局第四組)處理交通違規事件,涉及 吊扣、吊銷機場計程車駕駛人及車輛登記證者,應於違規 事件處理完畢後,填具違規事件會辦單(附件七),並檢 附原卷送會第一科(分局第一組)辦理,如僅屬吊扣或吊 銷登記證案件,由執行單位填具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 汽車管理辦法」案件送件單(附件八)逕送第一科(分局 第一組)處理。 (二)各級單位處理違規案件應隨到隨辦不得延宕,並應設處理 違反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案件登記簿(附件九 )登記,如屬吊扣機場計程車登記證案件,並應填具吊扣 登記證通知單(附件十)一式二份,一份交付該違規駕駛 人,一份送舉發單位。 (三)違規駕駛人接到吊扣、吊銷登記證通知單,應即依通知所 列之時間、地點與期限,將登記如限送繳本局第一科(分 局第一組)。第二十三點
二十三、機場巡迴計程車因故不克參加營運者應填具不克參加營運報告 單(附件十一)送本局第一科(分局第一組)。未經報備不參 加營運連續達七日以上,或雖經報備在半年內累計不參加營運 達四十日以上者,視同放棄營運權利,註銷其登記,遺缺由備 補車輛依序遞補。第二十四點
二十四、本局執行管理之勤務單位,對合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得進入民 用航空機場營運之各類客運汽車之駕駛人儀容與車況及應行遵 守事項,應隨時注意檢查,並於每月實施普檢一次。發現違反 本辦法之規定者,應即時查處,情節輕微者,應即報請本局( 分局)填發缺失通知單(附件十二),責成車輛所有人或駕駛 人,依限改進再予複檢。第二十五條
二十五、機場巡迴計程車營業登記證之期限自公告開始營運之日起至屆 滿兩年之同日上午八時止。營運期滿時駕駛人應將人、車輛登 記證及臂章送交自律委員會彙繳本局(分局)會同銷毀,並將 車身標識自行漆除。第二十六點
二十六、本要點報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