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定依據)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陸經字第 ○九一○○二一八二二號函辦理。二、
(制定目的)為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於春節 及其前後期間以間接方式飛航包機載運大陸台商及其眷屬返鄉過節(以 下簡稱「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三、
(申請資格)申請「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以經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核准經營國際航線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 業者為限。四、
(停降航點)業者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其去程( 由台灣飛往大陸)及回程(由大陸飛回台灣)均應中停降落香港或澳門 機場。五、
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 浦東或虹橋機場,台灣地區則限定為中正或高雄國際機場。六、
(包機期間)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之期間自九十二 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日止,共計十六天。七、
(飛航架次、額度)「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之飛航架次及 額度不予限制,但以不影響航管作業、國內春節疏運作業為原則。八、
業者申請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 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高雄國際機場 起降所需之時間帶。九、
(承載對象)搭乘「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之旅客,回程限 定在大陸之台商及其眷屬;去程則以自大陸搭間接包機返台之台商及其 眷屬,再搭包機前往大陸者為限。 台商及其眷屬名單之審核,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 管局)辦理,具體名單之擬定,由海基會與大陸台商協會聯繫。十、
業者申請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應經民航局航機務 審查合格並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 本及經審查合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增航線及既有航線更換機種 飛航|航務、機務審核表」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業者並應於 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將經境管局許可之旅客名單補送民航局。 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以組員方式赴大陸地區進行航機務 查核。十一、
(其他事項)業者應隨時提報有關大陸、香港或澳門等民航主管機關對 於「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間接包機准駁情形,供政府各相關單位參 考。十二、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國際 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等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十三、
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