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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客運運價、補貼及獎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制(訂)定

第一點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民用航空運輸業國內航空客
  運運價、補貼及獎助之審議,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
  規定,設置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客運運價、補貼及獎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點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國內定期航線客運運價上下限。
  (二)審議申請補貼、獎助業者之資格條件。
  (三)審議業者補貼計畫。
  (四)審議申請補貼航線別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
  (五)審議申請補貼航線別之優先順序。
  (六)審議原核定業者補貼計畫之修訂。
  (七)審議獎助金分配方式及金額。
  (八)審議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
  (九)其他有關運價、補貼及獎助相關事宜之審議。
第三點
  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三人,除交通部航政司空運科科長、本局局長、副
  局長(一名)、空運組組長、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由本局就有
  關單位與學者專家遴聘之,聘期均為二年。
第四點
  本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執行秘書各一人,分別由本局局長、副
  局長、空運組組長兼任之。
第五點
  本會依任務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得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或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第六點
  本會會議非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並應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
第七點
  本會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局另行遴聘委員遞補之。
第八點
  會委員係無給職,惟出席本會會議之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每
  人每次支領出席費新台幣貳仟元整,並得報支往返居住地機票費用。
第九點
  本會為推動工作所需之各項費用,由本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十點
  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