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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運輸業經營離島航線獎助辦法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以下簡稱業者)開闢臺灣本島與連江縣、澎湖縣、金門
縣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或離島與其離島地區間定期航線
所需之機場起降額度及時間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應
優先分配之。
對於經營連江縣、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
離島地區定期航線之業者,申請分配航權、其他機場起降額度或時間帶時
,民航局得優先考量之。
第三條
(刪除)
第四條
業者經營連江縣之北竿鄉、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
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民航局申請獎助
金:
一、維持該等地區空中交通便捷確有績效。
二、致力於該等地區航線之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成績卓著。
三、其他對促進該等地區航空運輸水準有貢獻。
前項獎助金所需經費,由民航局循預算程序編列。
第五條
業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金時,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獎助金申請書
(如附件),向民航局申請。
民航局受理業者獎助金申請時,應邀集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或社會公
正人士,根據申請者辦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事項之績效及實際需要情形
,進行審查。
民航局於核定年度獎助金分配作業後,應公告核給獎助金業者之名單及金
額。

附件

____航空公司___年度經營連江縣之北竿鄉、澎湖縣之七美鄉與望
安鄉及臺東縣之蘭嶼鄉與綠島鄉等離島地區定期航線獎助金申請書

一、年度營運簡述(須包括經營離島航線數、各航線使用機型、每週班次
    數及載客率)
二、維持離島地區空中交通便捷之相關措施及成效簡述
三、致力於改善離島地區航線之飛航安全及服務品質之相關措施及成效簡
    述
四、其他對促進離島地區航空運輸水準之相關措施及成效簡述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