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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民用航空局飛航安全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 制(訂)定

第一點
  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瞭解民用航空運作現況與發展,策
  勵整體飛航安全,諮詢產、官、學各界建議,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
  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設置民用航空局飛航安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
第二點
  本會處理事項如下:
  (一)飛安資訊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二)教育訓練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三)政策法規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四)飛安督導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五)維修資源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六)航空保安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七)其他有關飛航安全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第三點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局長兼任之
  ;其餘委員計分為本局派兼委員及局長遴選之適當人員擔任。
  (一)本局委員:主任秘書、企劃組組長、空運組組長、飛航標準組組
        長、飛航管制組組長、助航組組長、場站組組長、人事室主任、
        會計室主任、民航人員訓練所所長、飛航服務總台總台長、航醫
        中心主任、資訊室主任、中正航空站主任、台北航空站主任、高
        雄航空站主任。
  (二)外聘委員: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代表、飛行安全基金會董事
        長、飛行員協會理事長、航空警察局代表、飛航管制員協會理事
        長、飛航安全電子協會代表、財團法人航空器設計製造適航驗證
        中心執行長、空軍軍官學校飛行安全教育訓練中心主任、空軍總
        部督察長室飛安組組長、國籍航空公司總經理、航空器維修廠所
        代表、資深航空安全專業人士、航空安全學者。
        前項外聘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卸任
        委員之聘書自卸任之日起即自動失效,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
        屆滿之日止。
第四點
  本會設飛安資訊、教育訓練、政策法規、飛安督導、維修資源及航空保
  安等六個工作小組,由局長邀請資深航空安全專業人士擔任正、副召集
  人,各工作小組負責事項如下:
  (一)飛安資訊工作小組:相關報告之綜整、飛安趨勢分析、事故原因
        分析、提出改進建議、飛安公告、飛安相關資料蒐集等事項。
  (二)教育訓練工作小組:飛安教育訓練班別規劃、課程規劃、講座推
        薦、辦理飛安論壇及研討會、教材編撰、飛安宣導等事項。
  (三)政策法規工作小組:飛安政策、國際民航相關法規蒐集與編輯、
        編修相關飛安規範及標準等建議與諮詢事項。
  (四)飛安督導工作小組:航管作業、助導航裝備、場站設施、地勤作
        業及航站緊急應變作業協調等建議與諮詢事項。
  (五)維修資源工作小組:維修資源共享、維修能量之發展、合作、支
        援、維修人員培訓、維修相關法規及作業程序研討及增修訂、維
        修資源政策宣導、維修事項研討等事項。
  (六)航空保安工作小組:保安政策、國際航空保安相關法規蒐集與編
        輯、編修相關保安規範及標準、建立我國航空保安資訊系統及強
        化保安教育訓練等建議與諮詢事項。
        各工作小組負責事項及本局相關單位業務分工詳如附表。
        各工作小組得視需要設置專案研究小組以強化本會功能。
第五點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顧問若干人,由本局
  聘任,負責法律事務、飛安教育、民航政策及資料分析之諮詢;辦事人
  員若干人,由局內相關人員派兼擔任或必要時得約聘適當人員擔任。
第六點
  本會為鼓勵民航從業人員報告飛安事件,設局長飛安信箱,由專人負責
  ,陳局長核閱後密交本局相關組室或提交本會處理。民航局對於飛安信
  箱內自願填報之飛安事件,對填報人以不處分及匿名處理為原則。
第七點
  本會會議由執行秘書綜整各組室相關議題後,擬定會議程序奉核後發會
  議通知單,外聘委員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視相關議題邀請參加。
第八點
  本局各組室應就其業管與飛安相關事項提供各工作小組必要資訊,並每
  半年統計分析送本會備查。
第九點
  本會由主任委員每六個月召集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本會會
  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
  員之一擔任主席。
第十點
  本會委員及辦事人員如係局內派兼者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
  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第十一點
  本要點自核定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