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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交通部補助航空業者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疫費用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修正

一、
  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對航空業者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以下
  簡稱SARS)辦理防疫工作所生費用之補助,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本要點
  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航空業者,係指依法成立之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及航空站
  地勤業者。
三、
  本要點補助之防疫費用,係指自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宣
  佈SARS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後,依下列情形之一辦理之防疫工作所生費
  用:
  (一)本部或本部民航局依防疫實際需要,所採購並提供航空業者直接
        使用之防疫用品費用。
  (二)依本部或本部民航局之要求,航空業者配合執行防疫措施所生費
        用。
四、
  依本要點補助之防疫費用,以憑據核實報支為原則,其項目及金額單價
  上限如下:
  (一)為供航空器機組員及駐航空站第一線工作人員量測體溫所採購之
        耳(額)溫槍及耳溫套。耳(額)溫槍以每支補助新台幣一千五
        百元為上限,耳溫套以每個新台幣三元為上限。
  (二)為供航空器機組員、清艙人員及駐航空站第一線工作人員使用所
        採購之口罩。以每個補助新台幣二十元為上限。
  (三)航機消毒費用,國際航線以每架次補助新台幣二千五百元為上限
        ,國內航線以每架次補助新台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五、
  航空業者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及第四點辦理防疫工作申請補助程序如
  下:
  (一)於每月五日備文檢具防疫費用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一)、防
        疫用品使用與配發說明、航機消毒執行情形說明、廠商統一發票
        或收據正本(如為部分補助者得檢具領據(格式如附件二)及購
        置證明文件)向本部民航局提出申請。
  (二)經本部民航局完成審核並核定補助款額度後,將款項逕匯入指定
        帳戶。
六、
  本要點補助所需經費,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項
  下支應。
七、
  本要點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三年三月
  二十七日止。
  本要點實施期限屆滿,本部得視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
  預算執行情形再予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