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4年 1月18日陸經字第0940000983號函辦理 。制定目的
二、為利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申請於春節及其前後 期間飛航包機載運大陸台商(含投資事業負責人及受聘僱員工)及 其眷屬往返兩岸(以下簡稱「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特 訂定本作業程序。申請資格
三、申請「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 下簡稱民航局)核准經營國際航線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六家業者 為限。飛經航路
四、業者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往台 灣)及去程(由台灣飛回大陸)均應依現行台北 /高雄 -香港國際 航線所經航路飛越香港。停降航點
五、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 浦東國際機場、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及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台灣地區 則限定為中正或高雄國際機場。包機期間
六、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之期間自94年 1月29日起至94 年 2月20日止。飛航架次、額度
七、六家業者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其飛航架次總計以 往返各24架次為限。飛航架次、額度
八、業者申請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前,應先向民航局國 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高雄國際 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承載對象
九、搭乘「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之旅客,以台商及其眷屬為限 ,其名單之審核,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 )辦理。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業者申請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應經民航局航機務 審查合格並於預計起飛十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 約副本及經審查合格之「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新增航線及既有航線 更換機種飛航-航務、機務審核表」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可飛航 。業者並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將經境管局許可之旅客名單補送 民航局。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一、民航局航務、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以組員方式赴大陸地區進行 航機務查核。其他事項
十二、業者應隨時提報有關大陸民航主管機關對於「大陸台商春節返鄉 專案」包機准駁情形,供政府各相關單位參考。其他事項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等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 理。其他事項
十四、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