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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大陸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制(訂)定

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4年 1月18日陸經字第0940000983號函辦理
      。
制定目的
  二、為利大陸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大陸業者)申請於春節及
      其前後期間飛航包機載運大陸台商(含投資事業負責人及受聘僱員
      工)及其眷屬往返兩岸(以下簡稱「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
      ),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以經大陸民用航空主管機關指
      定之六家大陸業者為限。
飛經航路
  四、大陸業者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其來程(由大陸飛
      往台灣)及去程(由台灣飛回大陸)均應依現行台北 /高雄 -香港
      國際航線所經航路飛越香港。
停降航點
  五、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之航點,大陸地區限定為上海
      浦東國際機場、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或廣州白雲國際機場,台灣地區
      則限定為中正或高雄國際機場。
包機期間
  六、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之期間自94年 1月29日起至94
      年 2月20日止。
飛航架次、額度
  七、大陸業者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其飛航架次總計以
      往返各24架次為限。
飛航架次、額度
  八、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前,應先向民航
      局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委員會協調工作小組申請取得於中正、高雄
      國際機場起降所需之時間帶。
承載對象
  九、搭乘「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之旅客,以台商及其眷屬為限
      ,其名單之審核,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
      )辦理。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大陸業者申請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於預計起飛十
      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包機合約副本及保險證明文件,
      得直接向民航局提出申請或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
      輸業代理申請。並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將經境管局許可之旅客
      名單補送民航局。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一、大陸業者直接向民航局申請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
        者,應委託飛航國際航線之本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代理處理機場
        運務及旅客消費權益相關事宜。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十二、大陸業者於飛航「大陸台商春節返鄉專案」包機進入台灣地區時
        應已備妥保證函,證明其航空器登記證書、適航證書、無線電臺
        執照及航空人員檢定證、體格檢查及格證均為有效。民航局航務
        、機務查核人員得視需要進行查核。
其他事項
  十三、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及其他有關國際航線包機作業規定辦理。
其他事項
  十四、本作業程序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