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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稱:國籍航空公司申請飛越大陸空域作業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 修正

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4年 8月15日陸經字第0940014248號函辦理
      。
制定目的
  二、為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飛航國際航線申請
      飛越大陸空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申請資格
  三、申請飛越大陸空域之業者,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
      局)核准經營國際定期航線航空運輸業務之業者為限。
飛經航路
  四、業者申請飛越大陸空域應循既有國際航路飛航。
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五、業者申請飛越大陸空域,其航務、機務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
      新增航線及既有航線更換機種飛航 -航務、機務審核表」於預計起
      飛五日前,函送相關文件送民航局審查。
其他事項
  六、業者應隨時就大陸民航主管機關對於申請飛越大陸空域准駁情形及
      相關資訊,提供政府各相關單位參考。
其他事項
  七、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及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等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