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依據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4年 8月15日陸經字第0940014248號函辦理 。制定目的
二、為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者(以下簡稱「業者」)飛航國際航線申請 飛越大陸空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申請資格
三、申請飛越大陸空域之業者,以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 局)核准經營國際定期航線航空運輸業務之業者為限。飛經航路
四、業者申請飛越大陸空域應循既有國際航路飛航。申請期間及應備文件
五、業者申請飛越大陸空域,其航務、機務應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 新增航線及既有航線更換機種飛航 -航務、機務審核表」於預計起 飛五日前,函送相關文件送民航局審查。其他事項
六、業者應隨時就大陸民航主管機關對於申請飛越大陸空域准駁情形及 相關資訊,提供政府各相關單位參考。其他事項
七、本作業程序未規定者,依民用航空法、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及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等作業規定辦理。